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会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业务主管部门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秘书处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本会秘书处的公文处理工作。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第三条 本会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二、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本会会员办理和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三、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四、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汇报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部门询问。
五、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六、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七、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四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单位、发文号、标题、主送部门、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主题词、抄报、抄送单位等部分组成。
一、版头由本会名称和“文件”二字组成。
二、公文标题
1、公文标题由本会名称(因文件版头上已有名称,故可省略)、公文主要内容、文件种类三要素构成。
2、标题文字力求准确、简要。
三、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包括本会(或部)代号、年号、序号。
四、公文的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主标题全称写在文稿纸的“附件栏”内。
五、公文主题词
发文均应根据内容标引公文主题词。公文主题词应在公文“抄报”“抄送”栏上方打印。
六、“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
第五条 公文处理
一、公文处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处理一般包括传达、登记、拟办、批办、承办、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处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编号打印、核对用印、登记、分发、归档、销毁等程序。
二、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或承办人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秘书处负责人批办。属于重要的行文,经秘书处负责人审签名,由会长签发。
第六条 公文归档
公文用完后,应及时向办公室清退。一般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应把上一年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归档分类、整理立卷保存。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