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
会费标准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广大会员权益,规范会费缴交和使用管理,促进本会持续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要求,结合我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费,是指本会会员按照《章程》有关规定,应向本会缴交的会员会费。
第三条 本会会员经批准入会后,应向本会缴交会费。
第四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不浮动。
第五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应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六条 本办法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二章 会费收缴
第七条 本会会费缴纳标准
副会长单位每年5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2500元;
理事单位每年1500元;
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
第八条 会员会费每年一次性缴交,缴纳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9月30日。如因特殊情况经向本会秘书处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可推迟缴纳,最迟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若连续两年不交会费者,按本会章程规定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上半年入会的,当年会费缴纳按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执行;下半年入会的,当年会费缴交按本办法第七条标准的一半执行,最迟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否则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增补或调减理事以上相应职务的单位会员,按照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议通过其职务议案的时间,凡上半年通过的其当年会费按新的职务对应本办法第七条相应标准缴纳;下半年通过的其上半年会费按原职务标准缴纳,其下半年会费按新职务标准缴纳。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其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会费一般不予减免。个别单位会员因企业经营严重困难等特殊情况申请减免会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会议研究通过的给予减免当年度会费,但减免年份累计不超过二年。
第十三条 会员缴交会费,应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到本会银行账户;以现金或邮局汇款方式缴纳的,应缴纳到本会财务部门。
第十四条 本会收取会费,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本会其他收入不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三章 会费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会费使用应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本着节约、合理使用原则,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一)组织召开行业(年会、对接会、研讨会)会议的支出;
(二)开展行业调研、技术诊断、项目对接、行业市场统计调查分析、辅导培训、专业竞赛、信息咨询及考察交流活动的开支;
(三)协助企业做好企业内部标准制定、单项冠军、首台套申报工作等的开支;
(四)通过联合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行业信息、行业统计分析、企业动态等的开支;
(五)聘请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
(六)为促进行业发展应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本会会费开支严格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财务审核和本会领导审批程序。
会费使用实行会长(或理事会授权的本会其他负责人)责任制,重大活动须编制活动项目方案和经费预算。
第四章 会费收支监督
第十七条 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每年须经理事会会议审查,向监事会报告,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以通信方式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监督,并在社团年检时如实填报。
本会监事会负有对会费收支情况和重大开支情况的督察责任,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要求及时整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民政、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审计机构的检查审计。
第十九条 本会收取会费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7日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第五次会员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