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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信息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正、促进本会信息工作规范建设,切实提高服务会员企业的能力,依据《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信息工作包括国家方针、政策、政治、经济、法律、行业和会员企业动态、以及与本会本行业相关的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等。
      
第三条   本会网站、会刊、简报、简讯、公众微信等媒介为本会信息交流发布的主要载体。本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网络安全、保密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会刊及简报管理
      
第四条  本会指定专人负责会刊及简报的编辑、发行工作。
      
第五条  编辑人员应确保稿件信息真实、可靠、有效,并对企业生产经营有所帮助。
      
第六条  编辑人员应对信息员提供的稿件进行集中分类,由主编分发给有关栏目的责任编辑。各栏目责任编辑根据主编分发的稿件和自己采集的信息进行审稿、校对、修改,确定后呈主编审定。
       
第七条  主编将审定后的会刊及简报稿交付印刷厂或本会印刷人员排版,清样经主编检查无误后即可通知印刷。
       
第八条  发行人员负责向发行对象按时寄送协会会刊或简报。

第九条  本会稿费管理办法由秘书处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网站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会网站为中国海峡机械网,网址为: http://www.cfmif.com 
        
第十一条  本会网站发布的任何信息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制度》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二条  本会网站秉承协会服务会员、服务政府、服务行业的宗旨,是宣传行业政策、行业动态,展示协会形象、会员文化的窗口,是提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的综合平台。
       
第十三条 网站总体规划,栏目的设置、新增和改版,重大活动的开展须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由秘书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信息部负责网站日常维护、运行管理等工作,并协调解决网站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监控网站的运行状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信息部负责本会网站稿件收集、整理、校核及信息发布和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为规范网站信息报送、审核和发布机制,本会实行分级审核、统一发布、保证质量的原则。本会秘书处及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本部门报送的信息内容,对所报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本会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要指定专人做好信息收集、整理、校对和上报工作,稿件经内设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经指定邮箱上报本会秘书处,同时做好报送信息的备案存档工作。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指定信息人员名单与上报电子邮箱号须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各会员单位有义务配合网站工作,及时、准确提供信息。会员单位信息上报工作应指定专人及邮箱,本单位的工作信息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指定人员名单及上报邮箱须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会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上报的信息应以电子文档形式,需明确标注摘自来源及拟发布在网站的哪个模块。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处指定专人为网站管理员,负责信息发布工作,网站管理员应在收到稿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发布任务。其中政府部门网站转载的信息,可由网络管理员校核后直接发布。涉及协会利益的重大事件信息,须由会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正式发布。
      
第二十一条  网络管理员每年年初对上年各单位及个人发布、上报的信息数据进行统计、评比。本会对表现突出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理事会会议上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网站信息审查不严,导致发布涉密、虚假或者不良信息,给本会造成不良影的,本会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上呈件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通过各种形式,深入调研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及时收集、整理并由秘书处形成上呈件报送政府相关部门。上呈件包括呈阅件、请示、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上呈件内容应真实、可靠,文字要言简意赅。上呈件由本会会长签发。
       
第二十五条   上呈件要由专人负责报送,内容所涉及的部门都应列入报送范围,并做好后续跟踪工作。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是指将本会开展的工作及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年度工作报告;
   
(二)年度财务报告;
   
(三)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四)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六)本会接受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七)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的载体是本会的文件、内部刊物、网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内部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员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三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得在本会网站上发布:涉密文件;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有损协会形象,对本会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秘书处应及时组织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三十三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公开,秘书处应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
      
第三十四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对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是指本会对于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十九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创办内部刊物;
     
(五)重大的学术活动;
     
(六)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七)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八)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九)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
      
(十)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一)其他重大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做出的决定,应从决定之日起15天内由秘书处负责办理,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理事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修改章程的,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开展其他内容的,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四十二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秘书处应向会长报告,组织有关单位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七章  变更登记报批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变更登记事项是指本会主要负责人、地址、名称、章程、注册资金等发生变动时,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本会变更登记事项应当严格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下列事项变更时,秘书处须向有关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报批备案:
     
(一)会长、法定代表人;
      
(二)副会长;
      
(三)秘书长;
       
(四)社团名称;
       
(五)社团章程;
       
(六)住所地址;
       
(七)注册资金;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会做出的变更涉及第四十六条内容的,秘书处应从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报备。其中,变更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住所地址、注册资金,应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修改章程、变更名称的,应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变更其他重大事项的,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变更登记报批备案均应以书面形式且所附材料齐全,主要内容包括本会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履行程序、时间、地点等方面。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变更登记报批备案材料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报批备案程序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秘书处应立即停止报批,向会长报告,按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报批备案。
       
第五十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变更登记报批备案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八章  年检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按时参加社团年检,并保证年检所填报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第五十二条  若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对年检内容有疑问,本会秘书处应主动配合说明;如需整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作以说明。
                            
第九章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7619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   

 

副会长单位

常务理事单位

理事单位

会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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