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的印章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会印章,包括“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秘书处”、“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财务专用章”以及联合会各有关专业委员会印章等。
第三条 联合会的文件按《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公文处理制度》规定的签发权限,凭联合会秘书处负责人以上的领导签批用印。
第四条 便函、会议通知、合同、申请、报表、证件、证书等,应根据用印件的内容,一般性的应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批用印。
第五条 用印由经办人填写用印登记表,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盖印。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财务专用章”,“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发票专用章”等专用章,由本会兼出纳的副秘书长保管,经审批用印。
第七条 使用印章,必须严格控制,严格把关,每位工作人员均需自觉履行审批手续,空白介绍信等不予用印。
第八条 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并存放在有锁的抽屉内。
第九条 盖章的位置要恰当,印章要端正、清晰、不漏盖、不多盖。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