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联合会财产特别是高值财产的管理,保证财产的完整、安全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效能,现对财产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财产购置
(1)购置财产特别是高值财产必须经会长同意后方可购买。
(2)财产购置应指定专人负责,同时要请熟悉财产性能和用途的人员配合,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应有两人以上,购买时要货比三家,保证质量。
(3)购置财产必须由保管人员验收签字。
第二条 财产建帐
办公室应设定固定资产明细帐。购置、接受捐赠和调拨的财产符合条件的(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均应列入明细帐。
第三条 管理要求
(1)联合会财产指定专人管理,专用设备及有关通用设备根据工作需要分配使用。
(2)因工作需要领用固定资产的应办理领用登记手续,并认真搞好财产保管和养护工作。
(3)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要办理领用财产清还手续,不能擅自占用。
(4)财产报废、损坏等必须履行严格报批手续。由财产保管人员提出意见并填好有关表格,经办公室审核,报会长审批后方可处理。
(5)贵重电器及专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并由指定的专人使用和保管。特殊情况必须经联合会领导批准,方可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