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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给力航运船舶业

日期:2012-05-02  来源: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  作者:高心如  点击:
    4月27日,福建省鼓励引导新增船舶落籍和外挂船舶回迁厅际联席会议在福建省港航管理局召开,任务是各相关厅局、委办,以及银行、金融、海事、船检、协会等部门与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促进福建省航运业持续健康发展。

    福建省为切实加强鼓励引导新增船舶落籍和外挂船舶回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其主要职责:提出相关的应对措施及建议,讨论解决新增船舶落籍和外挂船舶回迁重大问题;协调落实扶持航运业发展优惠政策;加强相关设区市和部门协调配合,交流信息,通报工作;

    检查、协调和推进各项议定工作的落实情况;探讨扶持航运业发展相关事宜,推动福建航运业健康快速发展;承办由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参加单位有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港航管理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黑龙江海事局驻闽船舶检验办事处、厦门港口管理局、省船东协会、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等。

    为了把“船舶落籍与回迁”工作抓得更加扎实、高效、有序,凡参加厅际联席会议的单位均进行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厅应加强对航运企业的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严格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加强航运企业资质监管,积极主动地为新增船舶落籍和外挂船舶回迁办理相关手续。福建省海事局应协调和引导船检机构进一步加强船检力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与办事效率。省经贸委应加强对船舶修造业的行业管理,督促船舶修造企业提高船舶修造质量,满足外挂船舶回迁企业对修造船的相关要求。省财政厅应研究制定引导新增船舶落籍和外挂船舶回迁的相关财政支持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应梳理己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省内各地市税费相对平衡,统筹研究扶持政策,鼓励引导新增船舶落籍和外挂船舶回迁,拟定促进税收回流的相关政策措施。省工商局应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擅自开展运营业务的航运企业,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应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供贷款方式,加大对新增和回迁航运企业的信贷支持。福建银监局应鼓励银行机构支持新增和回迁航运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开展符合航运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新增和回迁航运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黑龙江海事局驻闽船舶检检办事处应对福建新增落籍船舶、外挂船舶在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给予特事特办,并及时签发船舶检检证书。福建省港航管理局应配合交通运输厅承担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具体工作;负责联络成员单位,安排联席会议议程,制订工作实施方案,跟踪、协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承担联席会议的其他具体工作。福建省船东协会应协助争取恢复福建省船检机构职能相关工作;开展鼓励和引导外挂船舶回迁的宣传活动,及时了解和反馈航运企业船舶落籍和回迁情况及船东的合理诉求信息。福建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应协助省船舶行业主管部门对船舶修造业的协调和参与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反馈船舶修造企业在新增船舶落籍过程中的意愿和诉求。

    福建的航运与船舶界人士认为:此次由政府总牵头,行业主管部门总负责,此力度之大,参与部门与单位之多,联席会议制度之健全,各自职责之明确,各项扶持措施之具体,出台时间之及时,在福建是空前的。这必将给福建的航运与船舶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真够给力。

    航运与船舶界专业人士认为:在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运作下,不断地协调并解决行业中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必将为新增船舶落籍和外挂船舶回迁提供便利。随着今后福建航运船舶数量回归与增加,将为福建造修船企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与商机,还有望迎来本省航运公司新增船舶本省建造的新局面。

图为厅际联席会议会场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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