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本会工作人员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勤勉高效、奉公守纪,自觉主动地接受广大会员单位和服务对象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各业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开展业务活动。开展业务活动要作出具体工作安排或实施意见,重大的业务活动如举办展会、重大课题调研等还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 业务活动开展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本会领导汇报,汇报形式,可以口头、书面或在秘书处工作会议上报告。
第四条 开展业务活动,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借本会名义从事与本会无关的业务,图谋个人利益。
第五条 开展业务活动,本着节约精简的原则,不得借开展业务活动之名搞公费旅游。
第六条 开展业务活动,凡涉及财务往来的项目,必须通过本会银行帐户处理,除经过会领导特别批准的以外,不得搞“体外循环”。
第七条 本会财务除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外,要经常不断地在秘书处会议上或刊物等媒体公开,随时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