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组织纪律,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树立全体工作人员“团结、廉洁、高效、服务”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提倡服从领导、举止文明、团结上进、遵守纪律、勤奋工作,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文明、和谐、奋进的工作环境。
第三条 根据本会工作人员的结构,区分为“在职人员”和“退休聘用人员”,实行差异化考勤管理。
第四条 工作时间: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按国家规定。
第五条 退休聘用人员,上、下午的上班时间可以适当推迟半小时。部分退休聘用岗位实行半天工作制,由本会领导核定或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
第六条 实行签到考勤办法。出勤时应及时在考勤表上签到,不得帮他人代签。因事(或因病)请假要经本会秘书长同意,并于事前或事后及时在考勤表上注明。提前签到无效。
第七条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每日上午、下午超过半小时未签到,经查不在岗的由办公室暂记为迟到;提前半小时离岗的(外出办事或请假除外)记为早退。每月初办公室汇总统计上月工作人员出勤情况,作为发放工资或补贴依据。
第八条 出差规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要经领导批准,办理“工作人员出差五定审批单”,并严格按照审批的日程活动。
第九条 休假规定。工作人员可享受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休假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段使用。
第十条 事假规定。工作人员在本人年休假期休满后,因事可请事假,全年事假期限为8个工作日。事假累计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工资(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额计算方法,按本人应发工资额除以21.75天。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应作辞退处理。
第十一条 病假规定。工作人员病假累计八天以上(含第八天),酌情减发工资(补贴),计算方法同事假。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一个月,发给70%工资(补贴);“退休聘用人员” 连续病假超过二个月,停发补贴。病假超过三个月的,自动解除聘用合同;“在职人员” 连续病假超过二个月,发给50%工资,超过三个月的,停发工资。如因公受伤治疗期间,不扣发工资(补贴)。
第十二条 实行半天工作制的退休聘用人员,其工作补贴和福利奖金折半发给;个别负责特定专项工作的退休聘用人员不参加考勤,工作补贴另定。
第十三条 惩戒约束。凡是连续旷工10日以上或未经批准以病事假为名不上班达半个月以上的,按自动辞职处理,不发当月工资(补贴)。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