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日前出台《福建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文件规定企业不得裁减以下六种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件明确,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制定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在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单位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