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作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该文件明确,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规定,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