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 跨足世界
为协助园区内企业永续经营,加工出口区积极推动国际合作,包括5大合作项目:1.策略联盟、2.技术移转、3.产销合作、4.协助开发中国家开发工业区或加工区以及5.设立台湾产品展示馆及联合服务中心。合作方式亦相当多元化:
一、策略联盟:营销公司与已开发国家进口商+连锁商店策略联盟,建立长期供销合作关系。初期可由量少样多交易开始,逐步建立稳固营销管道,进而强化营销公司国际竞争力。
二、技术移转:台商以技术入股+部分出资+收取顾问服务费方式与开发中国家进行技术移转。
三、产销合作:
(一)生产合作:台湾将低阶之传统产业产品与开发中国家合作,以提高其竞争力并拓展当地市场;保留中高阶部分,以全力发展具竞争力之产品、加速产业升级及减少失业问题。
(二)协助设立组装厂:营销公司以技术入股(15%~20%)或部分出资方式与开发中国家合作。
(三)营销合作:在大市场方面-台湾营销公司初期可直接与当地连锁商店合作,待市场稳定或品牌受肯定后,再自行或与其它相关业者合作;在小市场方面初期可直接由国内外贸易商代理销售、推广,待市场稳定或品牌受肯定后,再自行或与其它相关业者合作,同时协助推动相关宣传规划;在国际市场方面-以台湾营销公司品牌营销,台湾优良质量形象,提高产品附加价值、以较低售价提高产品竞争力,抢占国际市场、进一步建立台湾营销公司自有品牌国际口碑,达到品牌销售之最终目标。
加工出口区提供具体作法包括:1.透过合作洽谈会及经贸访问团,媒合双方业者;2.定期召开商机交流研讨会,交换商机与经验;3.结合产、官学等相关单位进行【研究发展】+【人力培训】+【商机交流】+【营销规划】…等工作。
◆进入加工出口区 创造企业美好未来
加工出口区厂商投资设立条件说明如下:
一、最低实收资本额(新台币):
1.制造业承租或购置厂房1,000万元。
2.承租土地自行兴建厂房2,000万元。
3.仓储业8,000万元。
4.运输业5,000万元。
5.区内事业引进相关产业及其它行业100万元。
6.惟其它法令对上述行业如有最低资本额规定且高于本标准者,则从其规定。
二、租用土地自建厂房最低面积:高雄、台中、中港园区1,000平方公尺,其它园区2,000平方公尺。
三、能经济利用土地、水、电者。
四、不危害公共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者。
五、准许设立区内事业种类:
1.精密、光学、医疗器材及钟表制造业。
2.电力机械器材及设备制造修配业。
3.电子零组件制造业。
4.计算机、通信及视听电子产品制造业。
5.金属及钢铁制品制造业。
6.机械设备制造修配业。
7.化学及生物化学制品制造业。
8.纺织、成衣及服饰品制造业。
9.食品制造业。
10.运输工具制造修配业。
11.航空器及其零组件制造业。
12.水电燃气业。
13.其它工业制品制造业。
14.国际贸易业。
15.储配运输物流业。
16.仓储业。
17.信息及通讯传播业。
18.顾问服务业。
19.关连性产业服务业。
20.其它具有高科技、资本密集、高质量、高附加价值条件之一,而经核准设立者。
六、准许设立在区内设有营业或联络处所之事业种类:
1.加油站业
2.餐饮业。
3.汽车货运业。
4.停车场经营业。
5.船务代理业。
6.海运承揽运送业。
7.航空货运承揽业。
8.报关业。
9.第二类电信事业。
10.保险业。
11.建筑物开发租售业。
12.人力派遣业。
13.环保服务业。
14.法律及会计服务业。
15.邮政储汇兑业。
16.综合商品零售业。
17.艺文服务业。
18.育成及研发服务业。
19.非属准许设立区内事业种类之事业种类,基于区内实际需要经管理处或分处核准之其它辅助、服务性事业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