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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相关法规规定

日期:2015-04-01  来源:福州日报    点击:
    3月29日上午,首届中国(福建)自贸区高端论坛在福州举行。论坛上,中国(福建)自贸区协同创新中心揭牌。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省一些地方性法规暂时作相应的调整。
    根据《决定》,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台湾同胞投资,暂停实施《福建省实施办法》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我省的有关地方性法规也作相应调整实施。上述这两项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同步调整实施。
    同时,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也调整实施。该项调整在三年内试行。这些调整实施的内容中,对试行实践证明可行的,我省将修改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地方性法规。
    从福州检验检疫局获悉,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印发《关于对〈福建检验检疫局特殊区域内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原则上同意从4月1日起在划定的特殊区域内试行《福建检验检疫局特殊区域内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实施方案》,授权福建检验检疫局办理负面清单以外的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
    根据《方案》,今日起,福建检验检疫局可在辖区的特殊区域内全面推行和落实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将负面清单外产品审批时限缩短50%以上,在确保口岸生物安全的同时,提高动植物检疫审批效率,促进口岸通关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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