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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
   
二、热爱社团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饱满的精神状态和工作热情,恪尽职守,胜任本职工作,圆满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熟悉社团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社团各项业务和操作流程,依法依规办事,自觉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四、熟悉本行业、本社团和会员情况,积极做好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行业、服务政府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岗位性质和特点,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五、认真学习社团业务知识,努力学习和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水平,提高办事能力和工作效率,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六、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专长,为本社团建设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当好领导参谋。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技巧,与同事团结合作好。
   
七、顾全大局,以本团体利益为重,自觉维护本团体形象,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事业心,有较强的执行力,工作不推诿、不怠慢,不弄虚作假,不擅自主张,勇于担当,独立工作能力强。
   
八、言行举止文明、待人诚恳谦逊,具有良好的形象和工作习惯。为人正派,礼貌待人,团结互助,乐善好施,努力做一个有思想、有情操、有责任心的现代社会组织从业人员。
 
      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支持党建和反腐败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对本会的领导,坚持反腐倡廉工作,进一步推进本会廉洁自律和反腐败体系建设,促进本会健康发展,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国家部委一系列相关规定和《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全体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在内。    
                        
第二章  支持党群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会建立党的基层党组织,并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支持基层党组织的活动。
   
第四条
  本会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条件成熟时在本会建立基层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对中共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本会的基层组织的活动经费、活动场地等给予支持。
   
第六条
  本会支持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工会会员、共青团员积极参加党团和工会基层组织活动。
                         
第三章
  廉洁奉公办事
   
第七条
  本会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加强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道德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将廉洁自律理念融入到各项工作中去。
   
第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本会领导人员带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本会制度,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接受会内外监督,充分发挥模范引导作用。 
   
第十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本会制度,廉洁奉公,不得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得侵占本会权益。
   
第十一条
   本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本会制度,侵占本会权益,造成本会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秘书处应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及时对其做出处分决定;对触犯法律甚至刑律的,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报案。
                            
第四章
  勤俭办会
   
第十二条
  本会各项工作应贯彻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要求,努力实现节约办会资源、降低办会成本、提高办会效益的目标。
   
第十三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节约用水,节约用电,节约用纸,节约用车用油,节约办公用品,节约通讯费用,节约差旅费用,节约会议和接待费用,不得铺张浪费。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节约原则制定办公、水电、通讯、旅差、车辆、会议、接待、装修、租赁等各项费用管理制度,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应认真执行。对超出本会规定开支标准的,财务部门不予列支。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重大开支预算管理制度。购置固定资产、装修办公场所、租赁房屋设备、举办大型活动,本会主办部门都应精打细算,制定详细经费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才能实施。

第五章  评比竞赛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举办评比表彰竞赛活动,应在会员范围中进行,在授奖称号前面冠上本会名称,且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本会若需要开展超出本会会员范围的行业性评比表彰竞赛活动,应按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评比表彰竞赛主管机关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七条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竞赛活动坚持自愿原则,不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强制会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评比表彰竞赛,除政府部门允许收费的以外不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本会与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联合举办评比表彰竞赛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合作方同意,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合作各方任务分工。  
                          
第六章  民主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会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按照章程规定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防止个人专断。
   
第二十条
  本会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符合章程规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能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应实行举手表决(会费标准要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不能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本会重大事项决策前应事先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会员意见。
                            
第七章
  内部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应认真执行本会信息公开制度,向会员和社会公开本会相关信息,接受会员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会监事会应按照章程规定职责认真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并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各内设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和工作人员发现本会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应如实向本会领导人员和秘书处反映,本会秘书处应按照本会领导指示认真组织整改,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反映者。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7619日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第四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  

副会长单位

常务理事单位

理事单位

会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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