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对本会的领导,坚持反腐倡廉工作,进一步推进本会廉洁自律和反腐败体系建设,促进本会健康发展,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国家部委一系列相关规定和《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全体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在内。
第二章 支持党群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会建立党的基层党组织,并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支持基层党组织的活动。
第四条 本会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条件成熟时在本会建立基层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对中共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本会的基层组织的活动经费、活动场地等给予支持。
第六条 本会支持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工会会员、共青团员积极参加党团和工会基层组织活动。
第三章 廉洁奉公办事
第七条 本会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加强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道德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将廉洁自律理念融入到各项工作中去。
第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本会领导人员带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本会制度,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接受会内外监督,充分发挥模范引导作用。
第十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本会制度,廉洁奉公,不得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得侵占本会权益。
第十一条 本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本会制度,侵占本会权益,造成本会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秘书处应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及时对其做出处分决定;对触犯法律甚至刑律的,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报案。
第四章 勤俭办会
第十二条 本会各项工作应贯彻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要求,努力实现节约办会资源、降低办会成本、提高办会效益的目标。
第十三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节约用水,节约用电,节约用纸,节约用车用油,节约办公用品,节约通讯费用,节约差旅费用,节约会议和接待费用,不得铺张浪费。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节约原则制定办公、水电、通讯、旅差、车辆、会议、接待、装修、租赁等各项费用管理制度,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应认真执行。对超出本会规定开支标准的,财务部门不予列支。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重大开支预算管理制度。购置固定资产、装修办公场所、租赁房屋设备、举办大型活动,本会主办部门都应精打细算,制定详细经费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才能实施。
第十六条 本会举办评比表彰竞赛活动,应在会员范围中进行,在授奖称号前面冠上本会名称,且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本会若需要开展超出本会会员范围的行业性评比表彰竞赛活动,应按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评比表彰竞赛主管机关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七条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竞赛活动坚持自愿原则,不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强制会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评比表彰竞赛,除政府部门允许收费的以外不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本会与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联合举办评比表彰竞赛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合作方同意,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合作各方任务分工。
第六章 民主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会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按照章程规定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防止个人专断。
第二十条 本会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符合章程规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能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应实行举手表决(会费标准要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不能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本会重大事项决策前应事先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会员意见。
第七章 内部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应认真执行本会信息公开制度,向会员和社会公开本会相关信息,接受会员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会监事会应按照章程规定职责认真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并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各内设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和工作人员发现本会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应如实向本会领导人员和秘书处反映,本会秘书处应按照本会领导指示认真组织整改,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反映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7年6月19日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第四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
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为,保障会员利益,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议,是指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条 本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章程规定人数并履行章程规定程序后,依法作出的会议决议、决定方有效。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任务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会费缴交和管理办法;
(六)决定终止事项;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由全体单位会员代表和全体个人会员组成,每个单位会员派一名代表出席,个别单位会员有两个理事的可增派一名代表。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前由本会秘书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对出席人数进行统计,并报告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应在大会开始时通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和到会人数。
第六条 本会换届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名称为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第×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届第一次理事会。届中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名称为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第×届第×次会员代表大会。如需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由本会理事会2/3以上理事提议,方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不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在本会会长领导下,由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八条 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议题应事先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本会理事会研究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通知须明确会议议题。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由本会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对会费标准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法,对选举事项和其他事项采取举手表决方法,不得采取鼓掌方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选出三个以上的监票人,对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告大会主持人。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应形成会议决议或纪要文件,其内容应包括大会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及表决结果。决议或纪要文件由本会秘书处起草,由本会会长签发;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送时,若会长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由会长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组成。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的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名称为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第×届理事会第×次会议;除改选换届的理事会会议之外,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总人数发生增减时,理事会会议应做出决议,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确认后生效。
为确保理事会会议出席人数符合章程规定,对于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理事,理事会应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免除其理事职务。
第十五条 提交理事会会议的议题应事先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召开理事会的通知应明确会议议题。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由会长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议案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事项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理事会会议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后由秘书处起草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其内容应包括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及表决结果。纪要或决议由会长签发;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送时,若会长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由会长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第四章 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任务,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理事会会议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任务。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名称为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第×届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需要增减时,由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为确保常务理事会会议出席人数符合章程规定,对于两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常务理事,理事会应免除其常务理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提交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议题应事先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召开常务理事会的通知应明确会议议题。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由会长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经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议案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事项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后由秘书处起草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其内容应包括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及表决结果。纪要或决议由会长签发,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送时,若会长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由会长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会议由全体监事组成。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任务是研究讨论下列事项:
(一)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守法律、章程和执行协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选举、罢免监事长。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的情况,研究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的问题;
(四)研究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对协会管理人员纠正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以及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事项;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的情况;
(六)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事项;
(八)拟向代表通报的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九)本会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名称为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第×届理事会第×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罢免监事长的提议符合章程规定的,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研究。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为确保监事会会议出席人数符合章程规定,对于两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监事,监事会应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免除其监事职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为主持。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后应起草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其内容应包括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及表决结果。纪要或决议由监事长签发。
第六章 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人员主持。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应参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为确保会长办公会议出席人数符合上述规定,对于两次无故不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的应参会人员,应提交理事会免除其相关职务。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名称为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第×届第×次会长办公会议。必要时,经会长决定或二分之一以上副会长提议,可临时召开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本会重大事项,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按本会章程规定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应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应由秘书处起草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纪要或决议由会长签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7年6月19日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第四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