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对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从我会实际出发,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经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分支机构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按照《章程》规定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活动经费由本会统筹安排。其收支管理依照本会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企业服务,组织开展对企业人员素质与技术的教育培训,帮助解决经营中的困难,提供市场信息、行业分析、行业政策和技术咨询;
二、组织与帮助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促进技术提升与转型升级;
三、组织专家指导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四、组织与引导企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承接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管理、行业标准的编制和行业科技创新、管理成果的总结、鉴定工作;
六、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促进生产安全和质量工作;
七、加强调研,反映企业诉求和行业情况;
八、协调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等。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领导机构为主任委员会(简称主委会),主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会会议,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主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
第八条 分支机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员会议,并根据会员要求,适时召开会议,总结分支机构工作,分析行业发展形势与现状,听取意见、建议和诉求,研究有关问题;按照《章程》的规定,决定有关问题和事项。
第九条 分支机构应按民政部门要求每年参加年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