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已经积极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与地税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准备工作的通知》(下文称《通知》),拟于9月中旬全面启动该项工作,按规定受理我省2000多家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这些企业主要集中在IT、光电、生物制药、化工等行业。这标志着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进入实质性的运作阶段。
据了解,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领导组成的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7月底正式对外办公。8月5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为www.innocom.gov.cn)正式开通。8月中旬开始,我省对高新技术企业相对集中的厦门、福州、泉州、漳州等地开设了20多个培训班,对提出申请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全面培训。
为确保今年的认定工作有序开展,《通知》要求今年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企业,对照认定办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先行注册登记,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例如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按项目归集的企业近三年研发费用、研发项目的立项报告、项目预决算及有关财务原始凭证等;待认定工作正式启动后,再按有关规定提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
此前,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配套政策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制定、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高新企业认定须过几道“关”
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进入实质性的运作阶段后,不少企业纷纷关注资格认定流程。据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需要经过五个环节,包括自我评价、注册登记、准备并提交材料、组织审查与认定、公示及颁发证书。申请企业只要完成前面三项就可以了,其中材料准备是最重要的一项工作。
在自我评价阶段,申请企业应认真对照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进入注册登记阶段后,申请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提示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将会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第三是准备并提交材料阶段,申请企业要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照规定要求将材料提交给认定机构。
第四是组织审查与认定阶段。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上述工作要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最后是公示及颁发证书给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结果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高新企业认定核心是自主知识产权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是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是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是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是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要求。
依据上述条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研究开发费用的150%加计扣除;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开发区外高新企业也能享受税收优惠
“我们公司是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但没有设立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这样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备受关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即将步入实际操作阶段,我省不少设立在厦门、福州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非常关注认定工作最新动向。漳州市科明电光源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昨日就咨询了这一问题。
据了解,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今年4月底就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做出明确界定。该《办法》改变了过去只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取消了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实行统一认定,共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是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否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都可以适用15%的优惠税率。同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不再是层层上报材料,而是直接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申请和提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