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专题讲座上,律师李剑敏首先强调,《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民事权利的一个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李剑敏在讲座中,针对来自企业人员较多的特点,重点并详细地讲了《民法典》中第三篇“合同”,尤其合同的订立。她说,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关键是“成立”二字,成立了才受法律保护的。
李剑敏还讲了“要约”的注意事项,要约常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李剑敏还就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李剑敏还讲了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李剑敏还就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要点进行讲解。
参加讲座的人士表示,此次《民法典》的专题讲座,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性作用,尤其“合同法”更具有实用性的,十分有利于企业依法治企,为企业生产经营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另外,社会民间组织在为会员办实事过程中,做到了会员需要什么就补上什么,这种针对性强、见效快普法值得点个大大的赞!

民法典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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