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深圳华为、沃尔玛等企业近期的大规模“裁撤”员工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实际上,早在6月《劳动合同法》刚刚通过后,广东省一些企业就在7月份纷纷辞退老员工。
11月3日,在由《中外管理》杂志举办的中外管理官产学恳谈会上,无意中站在风口浪尖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士诚坚决否认了媒体所报道的“张士诚说无固定期限合同是‘铁饭碗’”的说法。
当有记者问到他对华为7000名员工集体辞职事件的看法时,张士诚说:“这确实是一个大事,我也看到一个评论说,华为把这个事情做得天衣无缝,劳动者很难对权利进行主张。7000人一起辞职,全部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种事件,至少在法律层面上很难加以解释。”
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制定伊始,就争议不断。有人说《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劳动关系就会好了,因为有规矩了,要按规矩办。但也有人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动争议会特别多。自1994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但令张士诚没有想到的是,《劳动合同法》还没实施就出了很多问题。
他说,《劳动合同法》不仅仅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它是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条件下,重在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要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最终该法的实施要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要有利于国家生产力的发展。“国家在立法上充分考虑到了企业的权利,作为劳动者的权利该保护的保护,作为企业的权利该保护的也要保护。《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不是终身制。”
稳定劳动关系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张士诚认为,在企业用人管理中,尤其在订立劳动合同中强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对企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他说,《劳动法》贯彻了十几年,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较低,百分之三四十都不到,出现纠纷后,各方面权益无法保护。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也较短,劳动关系极不稳定。“有一家规模很大的企业,一年提供两万个就业岗位,从这个角度来说,它是一家好企业。但相应地,这家企业每年要有两万人流出。可见,劳动关系不稳定对企业发展、对劳动者个人、对国家来说,都不是什么好事。”
《劳动合同法》在稳定劳动关系上着力规定了一些内容,其中重要一条就是强化规定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中第39条、40条、41条规定了13种解除合同的情况,包括劳动者有过失、没有过失,包括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等,规定了13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个‘铁饭碗’,随时可以中止。这13种情况解决了用人单位自主权的问题。
“劳动者有过失,企业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不给补偿。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解除、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考虑到了双方的利益和权利。”张士诚说。
《劳动合同法》考验企业管理文明
张士诚说,以前一些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规定了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要扣一些财物和证件。以强势地位要求劳动者签订不平等条款,是不合乎法律理念的。所以,不能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限制劳动者的自由。在这方面,《劳动合同法》对于一些企业的传统做法确实带来一些挑战,实际上,这也是提升企业管理文明的一种措施。
他认为,新法对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将产生较大影响,民主管理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和职工有一个平等协商的机制。“对于这一点,争论一直较大。规章制度的制定权是共决权还是单决权?我自己理解至少在制定程序上要有一个共决的程序。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违法。”
目前,一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违法,但不是很适当。张士诚说,如涉及到用人单位管理的手段,比如罚款,能不能用?学术界争论较大,但事实上很多企业都在用。无论谁来管理企业,都要有一些手段。但应当合法,至少应通过一种平等协商的程序,要有法理基础。
张士诚认为,《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对企业文明管理将有一个大的提升作用,企业不能再用一些传统的做法、传统的观念来管理企业,尤其是在劳动合同的订立上,劳动合同的履行方面。劳动者也应当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发挥作用,要有一定的话语权。
有人说《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会对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有一个比较大的提高。张士诚认为,廉价劳动力是企业的比较优势。《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应当在其竞争战略上更着力于企业的创新发展。“企业用人成本的提高对企业持续发展应当说是一个促进。逼着企业不能仅靠剥夺廉价劳动力来发展,企业的发展要建立在更可靠、更文明、更长远的发展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