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着力实现权力制约。要突出对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关键和重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着力规范推广鉴定受理检测发证、支持推广目录评审与推荐、补贴额测算、资金结算、对基层工作监督等行为;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县级部门实施补贴工作的监督;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规范补贴对象确定、补贴机具监管、经销监管等行为。要保证农民选择权、决定权,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要通过科学设定权力,公开程序,公开信息,加强部门合作,强化程序监督、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要重点防范借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之机收受贿赂、违规收费、以本人或亲属名义直接插手补贴机具经营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解决有些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权力寻租、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问题。
(四)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围绕农机购置补贴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针对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有效防控廉政风险的制度规范。要逐步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促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常态化。要充分发挥查办农机购置补贴违法违纪案件的作用,利用案件暴露出的问题逆向分析廉政风险,完善风险防控措施。要不断丰富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制度载体,绘制本单位参与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涉及的主要风险工作流程图,编印本单位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手册,推动制度上墙、手册到手。
(五)构建防控长效机制。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抓紧抓好制度建设的同时,还要注重同步跟进教育、培训、督查、评估、考核、整改等各项配套措施。要把开展经常性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加强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列为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注重廉政风险的动态化管理,及时调整廉政风险内容和完善防控措施。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农机事业单位及下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推进农机购置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情况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坚持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检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相结合,切实增强反腐倡廉的效果。
加强组织领导
(一)精心部署。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明确承办部门和机构,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要加强对所属农机事业单位及下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督促、检查、指导,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信息的收集和上传下达,注意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进行宣传推广。
(二)狠抓落实。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是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重点单位和责任主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带头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一把手”要亲自动员、部署。要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和配合,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相结合,认真组织风险排查、制定防控措施、完善制度等工作,深入扎实地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三)注重创新。要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需要,注重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内容和方式方法的创新,高度重视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在防控机制建设中的作用,把科技手段融入制度设计之中。要大胆探索,准确研判工作形势,提出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紧密结合农机化工作实际、充分体现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特点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和制度,有效提高预防腐败的能力和水平。
(四)务求实效。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关键是要能有效预防和减少腐败发生机率,形成以积极防范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科学防控机制。要注意提高防控机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能用、管用上下功夫。要注意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建立健全能够保障制度有效执行的科学工作机制。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上一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已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地方,也要结合新情况新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并将方案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上一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分别于2011年8月底前和10月底前,将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和 本省(区、市)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