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区域性农机维修中心的必要性
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的力度和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农机保有量快速增长。截至2010年底,山西省共拥有各种类型的拖拉机37.26万台,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2787.2万千瓦,由于各种品牌的农机具和配件品种繁多,更新换代速度快,加之大量高新农机具的广泛使用,对农机维修服务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目前,山西省农机维修服务行业的现状是规模小、等级低,且分布不够合理。在交通不便的乡村,尽管各种农机具不少,却没有一个农机维修点,农机出了故障,要跑几十里路送修,很不方便。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有农机维修点4551个,其中一级维修点7个,占总数的0.15%;二级维修点50个,占总数的1.1%;三级维修点1996个,占总数的43.8%;专项维修点1446个,占总数的31.9%;其余1052个维修点有的上不了等级,有的属于无证经营。大多数维修点存在基础条件差、设备简陋、技术水平不高、修理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高新农机具出了故障更是无处送修,大大降低了机具的使用率,严重影响了农机手的经济收入,与快速发展的农机化形势极不适应,迫切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加以重视,加大扶持力度,整合社会资源,建设一批设备先进、功能齐全、有一定管理和维修能力的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这对区域内培训高技能维修人才,提高维修质量,增强维修科技含量,解决农机维修存在的诸多问题,将起到重要作用,并将进一步带动全省农机维修服务上档次、上水平、上质量,推动农机维修体系实现社会化、专业化、产业化,保障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
2.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服务功能
(1)具备高端农机产品和疑难故障的维修服务能力。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应达到《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二级以上维修点的资格,能够在区域内承担以下3项农机服务任务:一是及时诊断高新农机具的故障原因,准确地完成维修任务,使其恢复正常技术状态;二是帮助区域内其他维修点完成疑难故障修理任务;三是经企业授权,承担生产企业农机产品的“三包”和特约维修服务。
(2)具备农机零配件的供应服务功能。根据区域内农机维修的需要,特别是大中型拖拉机、高新农机具的维修需要,有计划地从正规渠道和生产厂家组织农机零配件货源,并负责向区域内的其他维修点配送,要保证不断档,随时满足修理需要。
(3)指导和服务功能。与区域内其他农机维修点建立协会服务关系,指导和帮助乡村农机维修点完善维修制度,制定服务公约,积极采用先进设备,组织农机维修人员参加技术培训,帮助他们提高技术水平。通过信息沟通,形成区域内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农机维修服务网络,增强服务能力,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从而更好地为农机手服务。
(4)农机维修和节能环保新技术的示范和应用。随着农机由结构单一、资源浪费、污染环境向复式作业、节能环保的转变,大量新产品、新技术广泛应用,要求农机维修更加规范、检测更标准、修理技术更科学。各种科技含量较高的诊断新技术、维修新工艺、清洗新技术、旧件修复新技术不断出现,对实现节能环保、降低修理成本有着重要的意义。区域内农机维修中心要树立全新的维修理念,带头示范、使用和推广这些新技术,促进现代维修业的可持续发展。
3.建设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应把握的四项原则
(1)注重效益,合理布局。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要在完善服务功能的同时,注重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要根据当地农机化发展的实际要求,确定建设规模和生产能力。要突出服务功能和辐射范围,在交通便利、土地集中、农机具数量多、作业面积大的县、镇所在地选择建设地点。
(2)整合资源,完善功能,避免重复建设。要在区域内现有的农机维修点、“S”服务店、专项维修点和农机合作社的维修间之中,选择基础条件好、社会形象好、技术力量强的维修点作为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的建设主体。通过不断的经济投入,不断的规范管理,不断注入技术活力,使之逐步达到农机维修服务中心的基本条件,从而具备应有的服务功能。要防止因部门利益,不顾投入产出效益,另起炉灶,搞重复建设。
(3)政策扶持,多方参与,建立长效发展机制。要坚持市场化、多元化的原则,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特别要引导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机企业、农机合作服务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的建设,形成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投资的格局和以市场为基础、政策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长效发展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经济效益。
(4)严格标准,规范建设。经过逐级筛选确定的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规划,严格按照集“农机维修、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与服务”为一体的标准建设、规范和发展。为确保建设质量,可按照先建设后规范的原则,逐步完善修理制度、服务公约、修理技术标准、内部分配方案等一系列重要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