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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确定第二批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

日期:2008-02-14  来源:机经网  作者:cfmif  点击:
国科发政〔200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总工会,各试点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引导企业走创新发展的道路,着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促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7]444号)要求,在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大力支持下,经认真研究,确定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等184家企业为第二批创新型试点企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企业要按照国科发政字[2007]444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申报试点时提交的《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书》确定的试点工作内容,围绕确立创新在企业发展战略中核心地位、完善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创新基础和能力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培育创新文化等内容,形成《创新型试点企业未来三年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并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方案》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明确试点目标、试点内容、工作进度和保障措施。请各试点企业将《试点方案》连同电子版于2008年3月10日前分别报送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和全国总工会三部门各一份,由地方推荐的企业需同时报送地方推荐部门。

  试点企业开展试点工作情况及企业产权、人事、财务等重大变动情况,要及时报告推荐的地方和部门。

  二、三部门根据试点工作总体安排和《试点方案》指导企业开展试点工作,监督检查试点企业落实试点方案情况。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落实相应的支持措施;在部分地方和企业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建立滚动发展和动态调整机制,对不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企业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对因发生重大变动不再具备试点条件的企业也将及时做出调整。

  三、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会同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工会组织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所推荐的试点企业的联系和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于每年12月向科技部报送试点进展情况年度报告,遇有试点企业产权、人事、财务等重大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

  联系方式:

  科学技术部政策体改司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100862)

  电话:010-58881762 E-mail:zts_zcc@most.cn

  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100053)

  电话:010-63192182 E-mail:keji@sasac.gov.cn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0号(100865)

  电话:010-68591418 E-mail:ykang@acftu.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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