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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我省“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9-12-24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点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组织开展我省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919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组织开展我省“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组织开展我省“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一月)

  为充分发挥总体规划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增强规划的现实性和针对性,“十二五”时期我省将编制一批省级专项规划,作为总体规划实施的重要支撑,与总体规划同步组织编制。现就组织开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二五”专项规划的定性及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规划法(征求意见稿)》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精神,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特定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特定领域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专项规划要重点围绕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矿产等重要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科学、教育、人才、就业、卫生、防灾减灾等公共事业以及高新技术等战略性产业领域编制专项规划。一般产业和市场机制已较充分地发挥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领域,原则上不再编制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力求目标量化、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布局合理、措施可行。专项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也可根据需要展望到2020年,到编制下一个五年规划时再滚动修订;对一些技术进步和市场变化快的产业可以缩短或灵活确定规划期。

  结合我省实际,初步考虑,我省拟编制的“十二五”专项规划确定为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即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指的是针对事关全省发展大局,需政府集合、调动各有关部门和各方面力量,重点调控、引导和扶持的重要领域,而制定的发展建设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即一般领域发展建设规划,指的是政府及其各组成部门为履行某项职责,调控、引导和扶持某一领域发展或实施某项重大工程建设,而制定的必要的发展建设规划。

  二、“十二五”专项规划的筛选确定及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五个统筹”。

  (二)紧紧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部署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以及《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修编)》。

  (三)专项规划的筛选、确定及编制工作,要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发展阶段工作重点,紧密结合我省“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

  (四)专项规划的编制,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规划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规范专项规划的立项、编制、衔接和审定等工作程序。凡按照程序编制和批准的专项规划为有效规划。

  三、“十二五”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程序

  (一)关于重点专项规划研究编制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研究筛选提出规划目录,提请省政府研究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或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规划文本经论证、衔接后,报请省政府审定和下达组织实施。

  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突出战略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具体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政策措施与资金保障,涉及重大工程的要明确建设时序,并落实相应的资金配置方案。

  (二)关于一般专项规划研究编制工作。各有关厅局要围绕“十二五”期间应履行的职能和工作开展的重点,研究提出拟编制的专项规划目录和内容提要,确定规划期、编制时间和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自行组织开展规划的编制与论证工作。规划文本经省发展改革委衔接后,由有关厅局审定下达组织实施。一般专项规划的规划期、编制时间,由编制单位根据各自工作需要和各阶段职能工作重点,自行研究决定。

  四、“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目录和任务分工

  经筛选,初步确定我省“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30个,重点专项规划目录和任务分工如下(配合单位由牵头单位确定):

  (一)“十二五”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规划(由省农办牵头组织编制)

  (二)“十二五”建设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规划(由省经贸委牵头组织编制)

  (三)“十二五”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编制)

  (四)“十二五”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编制)

  (五)“十二五”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编制)

  (六)“十二五”建设海洋经济强省专项规划(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组织编制)

  (七)“十二五”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由省旅游局牵头组织编制)

  (八)“十二五”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组织编制)

  (九)“十二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编制)

  (十)“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由省教育厅牵头组织编制)

  (十一)“十二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编制)

  (十二)“十二五”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由省文化厅牵头组织编制)

  (十三)“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由省卫生厅牵头组织编制)

  (十四)“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专项规划(由省人口计生委牵头组织编制)

  (十五)“十二五”经济体制改革专项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编制)

  (十六)“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融资专项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

  (十七)“十二五”外经贸发展专项规划(由省外经贸厅牵头组织编制)

  (十八)“十二五”建设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基地专项规划(由省经贸委牵头组织编制)

  (十九)“十二五”林业发展专项规划(由省林业厅牵头组织编制)

  (二十)“十二五”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规划(由省农业厅牵头组织编制)

  (二十一)“十二五”地质工作专项规划(由省地勘局牵头组织编制)

  (二十二)“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由省安监局牵头组织编制)

  (二十三)“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由省消防总队牵头组织编制)

  (二十四)“十二五”基础测绘专项规划(由省测绘局牵头组织编制)

  (二十五)“十二五”防灾减灾专项规划(由省水利厅牵头组织编制)

  (二十六)“十二五”民政事业专项规划(由省民政厅牵头组织编制)

  (二十七)“十二五”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由省经贸委牵头组织编制)

  (二十八)“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专项规划(由省环保厅牵头组织编制)

  (二十九)“十二五”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编制)

  (三十)“十二五”国防交通建设专项规划(由省交通战备办牵头组织编制)

  五、重点专项规划进度要求

  各牵头负责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按时优质完成各阶段编制工作任务。具体工作进度如下:

  (一)200911月,组建规划工作班子,落实任务分工;

  (二)200912月,拟定规划大纲;

  (三)20101月至4月,开展前期调研;

  (四)20106月,完成规划初稿;

  (五)20107月~9月,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

  (六)201010月,完成论证工作;

  (七)20101112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衔接;

(八)20111月,修改形成送审稿,上报省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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