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厦门市除外):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第二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09]165号)精神,为做好我省担保机构的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2007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开展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2、2009年上半年增加的担保金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中,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80%以上,单笔800万元(含)以下贷款担保业务额占60%以上或单笔800万元(含)以下贷款担保业务额在2.5亿元以上,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3、2009年上半年增加的贷款担保金额达实收资本1.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4、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并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5、平均贷款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二、补助标准
1、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2%;
2、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
3、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业务,在上述两点的基础上,再给予不高于贷款担保额1%的补助;
4、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
5、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纸质材料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3、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5、法人执照(复印件)
6、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2009年上半年度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原件)
7、2009年上半年度会计报表和专项审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利润表
(4)担保余额变动表
(5)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担保机构实收资本及货币资金占比,货币资金的状态及去向(保证金占用额、委贷占用额等),应收账款的构成;2009年1至6月增加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其中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额占比、单笔800万元(含)以下贷款担保业务额占比,平均贷款担保费率,代偿率等内容。
8、2009年上半年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免税)证明
纸质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六份),其中第1、2、3、6、8项材料必须由网络下载的软件系统打印生成。
(二)电子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并安装“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担保机构版)”软件,按软件系统的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最终生成并导出文件名为“XX担保公司.sme”的电子文档,存入U盘上报。
请各设区市经贸委、财政局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于9月10日前,联合行文并连同所有项目的纸质材料(一式六份)和电子材料(U盘),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研究确定,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系人: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处 周艳 0591-87833634
省财政厅企业处 洪鼎辉 0591-87097609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