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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活动的意见

日期:2009-05-11  来源:福建省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点击:

省发改委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活动的意见

闽发改政策〔2009〕3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建设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活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省发改委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活动的意见

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现就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实施办法(试行)》(闽发改政策[2008]964号)和补充通知(闽发改政策[2008]1150号)的规定,严格执行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制度。

二、政府投资项目除钢材、水泥外,其他对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有直接影响的大宗通用设备、材料(具体品种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试行建设单位控制管理(以下简称甲控)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监督下,由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从公布的甲控设备材料供应商名录中确定具体供应商的制度。

(一)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确定实行甲控的设备材料的具体品种,并根据供应商的信誉、业绩及其提供设备材料的质量、价格等情况,建立甲控设备材料供应商名录,予以公布。该名录内每个甲控设备材料品种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原则上各市、县(区)不再另行建立本级甲控设备材料供应商名录,确需建立的,省经贸委公布名录内的供应商自动入选。甲控设备材料供应商名录应当实行动态管理。

(二)甲控设备材料纳入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范围,由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公布的供应商名录内实施采购。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此作出明确约定。

(三)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招标时,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甲控设备材料的品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资格的基本条件,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四)甲控设备材料的具体供应商由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确定,并签订设备材料供应合同。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保证甲控设备材料的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并负责甲控设备材料的组织供应、质量监控等工作。

(五)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甲控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签订后7日内报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备案。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对甲控设备材料具体供应商是否为合格供应商以及设备材料质量进行监督,并随时将供应商的诚信信息反馈给省经贸委。

(六)监理单位对甲控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对设备材料质量进行抽检;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检验结果送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备案。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材料由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处理。

三、对于实行甲供、甲控以外的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名优地产品。

(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时,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如需要明确设备材料的品牌以说明有关技术规格等方面要求的,应当优先选用名优地产品。

(二)政府投资项目未达到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设备材料采购,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用名优地产品。

(三)政府投资项目经核准实行设备材料采购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邀请名优地产品生产供应商投标;经核准设备材料采购不招标的,采购人应当优先选用名优地产品。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当将运输、更新、维护等服务的快捷性、便利性等作为评标的重要因素。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该企业自身、其控股股东或者绝对控股(出资额或持股占注册资本总额50%以上)的子公司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设备材料的能力的,其设备材料采购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可以不招标,由其自行供应。

五、鼓励非国有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以及政府投资以外的重点项目优先选用名优地产品。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以及有关省级行业或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向建设单位推荐使用名优地产品,并由其优先选用。

六、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钢材水泥协议供货生产商以及甲控设备材料供应商名录内的企业,未能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供货的,或者所提供的设备材料的产品规格、质量、售后服务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将其从供货生产商或甲控设备材料供应商名录内清除。

(二)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履行合同、放弃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设备材料供应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一定年限参与本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七、使用政府投资1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金额占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应当执行本意见有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的规定。

八、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至2010年12月31日废止。

 

文件来源:福建省改革和发展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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