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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日期:2008-10-29  来源: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政府    点击:

各县区委(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市委“四用发展”要求和《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港口经济的决定》(莆委发〔2008〕14号),现就加快我市工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确立工业强市发展战略

1、加快工业发展的重要性。工业发展水平是体现一个地区国民经济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加快工业发展,促进产业集聚,对于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区域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以工业化推进城市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大力实施民资回归工程,积极发展“三资”企业,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有力推动工业经济快速发展,形成了一批初具规模的产业集群和龙头企业,为发展奠定了基础。但与先进地区相比仍存在总量少、规模小、层次较低、产业结构欠合理等问题。在新一轮发展中,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坚定不移地将工业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确立“工业强市”发展战略,努力开创我市工业发展新局面。

2、加快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按照“持续、创新、提升”和“做大总量、提升质量”的要求,坚持临港重化工业引领带动,坚持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两轮驱动,通过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培养一批特色明显、带动性大、竞争力强的产业和企业,使工业在全市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做大总量,保持工业强劲发展趋势

3、科学规划,策划生成优质项目。科学规划是实现工业持续发展、做大做强的根本保障。产业规划要遵循工业发展、产业集群形成和升级的内在规律,高起点、大手笔规划,并与我市的港口规划、园区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机统一起来,确保相互配套协调。重视应用规划成果,策划生成高质量的工业项目库。组织开展产业规划、策划成果专项评选活动,并给予表彰奖励。

4、创新方式,注重招商引资实效。制定招商行动计划,建立优质招商对象的目标客户数据库,委托行业协会、专业机构招商,组建并培训专业招商队伍,实行园区招商、产业链招商、品牌招商和龙头企业招商,提高招商质量和实效。

重视重大工业项目的策划、招商和服务工作,加强与世界500强企业、央企、上市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的对接合作。重视临港重化产业的发展,抓住台湾机电、石化产业转移的有利时机,开展有效对接。继续实施民资回归工程,争取更多莆商回乡投资创业。

建立招商引资签约项目的跟踪、督查、通报制度,对在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5、突出重点,加快产业集聚发展。引导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产品市场好、附加值高、就业贡献大的企业集聚发展。推动石化、机械、能源、木材、电子五大快速成长产业和鞋服、食品、工艺三大传统优势产业并重发展。按照市场占有率高、规模大、竞争力强的目标,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措施,挂靠职能部门成立相应产业办,负责产业发展的协调、管理与服务工作,推进产业集聚发展。

6、发挥优势,做大临港工业集群。发挥港口优势,全力推进湄洲湾、兴化湾临港产业发展。湄洲湾重点发展新型能源、石化、钢铁、船舶修造、林产加工等临港产业,建成重化工业基地;兴化湾重点发展装备制造、港口物流、能源等临港产业,建成大型装备制造与能源中转供应基地、港口物流中心。要构建临港产业集聚新平台,促进临港产业集群的发展和升级,通过纵向延伸产业链条,横向拓展配套协作,带动发展关联产业集群,建设优势明显、集聚强劲的环“三湾”临港产业带,着力打造一批产值上五十亿元、百亿元的大型临港工业企业,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加快港口经济发展、壮大港口经济总量提供可靠的产业支撑。

7、项目带动,推进重化工业发展。把握国内外先进制造业、重化工业加速向沿海地区转移的趋势,重视临港大型重化工业项目的策划、生成和招商工作。以重大工业项目建设为龙头,推进重油热裂解(CPP)的招商工作,形成较为完善的石化中下游产业链。重视港航、产业园基础设施的规划,推进秀屿港区、东吴港区和兴化湾南岸港区等重大项目的开工建设及前期工作。

8、政策扶持,支持企业做强做大。支持工业企业发展,集中优势资源向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重点工业企业倾斜。建立重点工业企业和快速成长型工业企业管理档案,按年度从企业的新增所得税市、县区实得财力部分中,提取20%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鼓励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增资扩产,实现产品和技术结构优化升级。工业企业实施新建或技改项目,购买技术、主要设备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或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的,给予经费补助,并优先向省以上部门推荐、上报重点项目。

组织开展“十佳明星工业企业”评选活动。对年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或年实缴税金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9、强化关联,促进中小企业壮大。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通过设立工业集中区、专业加工区,建设标准化厂房,建立科技孵化基地等形式,引导民间资本和优秀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创办技术资金密集型工业企业和现代服务企业,建立多层次发展的工业体系。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发展路子,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的原材料、零部件供应及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形成较强的生产配套能力。

10、积极扶持,培植企业纳入规模。扶持新投产工业企业进入规模,新投产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年上缴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的年新增所得税市、县区实得财力部分中,连续三年提取20%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培植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管理行列,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从企业的年新增所得税市、县区实得财力部分中,连续三年提取30%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三、提升质量,增强工业核心竞争力

11、完善配套,加快项目园区集聚。制定园区产业规划,引导相关联的企业集聚园区生产。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和综合配套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每年从经营性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10%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内土地出让收益和园区内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各工业园区应统筹安排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在指标分配上应优先保证。对年产值超过5亿元、税收超过1000万元或标准化厂房用地规模达100亩以上的工业企业,支持其自建员工宿舍和农民工廉租房。对中小企业和被征地村,支持按园区规划分片区引进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就近集中建设员工宿舍和农民工廉租房。制定“园中村”改造扶持政策,通过“园中村”改造,为工业项目腾出用地,为员工提供生活配套服务设施,为农民就业增收创造机会,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12、节约整合,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年度指标应向园区倾斜,要强化工业用地集约化使用。引导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严格项目用地审批,除特殊工艺流程的项目外,新建或改建厂房必须三层以上。鼓励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厂房进行加层,新建或加层改建的都按低限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对闲置土地严格按政策规定处理,对闲置厂房进行二次招商。严格控制在工业园区(集中区)外选址新建工业企业。加快标准化厂房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建设标准化厂房,引导创业期中小企业、现有“三合一”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生产。

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工业企业的土地、房产确权、发证和权属变更登记工作,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的,符合办证条件的要尽快予以补办相关手续,需补交的费用一律按低限收取,并免收滞纳金,免于罚款。

13、优化结构,推动产业质的提升。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石化产业要引进中上游产品项目,重点发展精细化工,延伸下游产业链;装备制造业要坚持技术引进和自主创新相结合,加快发展以数控机床及铝铸件为主的,为行业配套服务的专业设备及机械配套件;能源产业要加快LNG气电一体化、抽水蓄能、风电建设,推进莆田核电、湄洲湾火电二期的前期工作;木材产业要重点发展科技含量、附加值高的深加工项目,建成规模、产能达千亿的产业;电子产业要引导从加工装配向自主开发延伸,重点发展以小尺寸显示器为主的消费类电子产品及电子新元器件和新材料。鞋服、食品、工艺等传统优势产业要提升层次,推动产业从低端向高端,从制造向创造,从贴牌向品牌转变,实现质的提升。

14、增强创新,实现企业质的提升。加大“企业技术创新费用加计扣除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的宣传和落实,鼓励企业创新,促进传统产业加快由委托加工(OEM)向自主设计加工(ODM)和自主品牌生产(OBM)转变。

支持企业组建各级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项目)及优秀新产品等的给予奖励。

推进产学研协作,充分利用“6·18”等平台,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和有关技术机构加强联系,嫁接和应用高等院校的研发成果。

建立知识产权技术开发与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以工业创新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发展。支持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织开展最具市场竞争力企业评选活动,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方式,提升管理质量。

15、品牌带动,促进产品质的提升。强化品牌意识,支持技术含量高、产品质量好、市场潜力大的企业和产品申报品牌。保护和支持现有名牌企业利用品牌优势扩大规模,拓展市场,增强竞争力。

鼓励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出口免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以及福建著名商标(或福建知名企业字号)、福建名牌等,鼓励申报国家级经济类区域品牌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对获得品牌的给予奖励。推进莆田优质品牌、知名商标、老字号等评选工作。

引导企业重视标准和标准化工作,对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按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8〕125号)规定执行。

16、节能减排,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能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降耗、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的实施办法,定量考核县区(管委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指令性节能指标的,一律取消当年度表彰资格。加快推进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规划环评、区域环评步伐,投资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降低企业污染治理成本。选择若干产业和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建立产业集聚区内物质能量循环利用网络,发展生态型工业和工业园区。

17、多方帮助,推进企业改制上市。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莆政综〔2007〕39号)和补充意见文件精神,建立上市企业培育机制,重点抓好优质企业的培育、辅导、推荐等上市工作。鼓励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引导企业通过股权招商,扩大股权融资规模。吸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加盟,做强做大。

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控股股东的,公安、财政、国土、交通、房管、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对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过户手续按非交易过户处理。

企业改制上市需调增收入和利润上缴的所得税,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为个人股本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递增15%基础上市、县区实得财力部分,全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奖励支持该企业技改、拓展市场和扩大再生产,兑现时间为上缴税收的次年度。企业改制上市涉及的原行政划拨地、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出让企业工业用地,市、县区财政部门将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市、县区实得财力部分,六个月内以工业用地价补助资金方式补助企业所在园区或乡镇,用于该企业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四、开拓市场,扩大莆货市场占有率

18、建立推荐目录,引导与推介地产品。根据产业和产品分类,建立地产品推荐目录,争取更多地产品进入省级推荐目录。通过各种平台,积极引导与推介,促进优质地产品与上下游关联产业和企业建立良好的供求关系。加强与大型商贸连锁企业、集团采购及重点工程的沟通协作,扩大我市地产品销售渠道。大力推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优先采购地产品。

19、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莆货的知名度。鼓励企业在品牌策划、营销、广告宣传中结合“莆田”进行双品牌宣传,并给予经费补助。充分利用本地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资源,设立品牌和莆货专栏;在市区城港大道、荔涵大道设立莆田名牌大道,将广告资源无偿提供给获得国家级品牌以上的工业企业限期使用,支持企业“走出去”推介品牌产品,扩大莆田名牌和莆货的市场影响力。

20、发展会展经济,鼓励企业组团参展。重视会展设施建设,支持会展服务业发展。筹划对产业发展、莆货营销有推动作用的工艺、木材、鞋服、医疗器械等专业展会。建立政府扶持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的产品推广体系,积极参与全省营销联盟,利用莆商资源,将莆田特色产品尤其是轻工产品推向市场。加强对外交流和合作,拓展国内外市场,鼓励主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以“莆田市”名义组团参加国内外(不含市内)各种展会,并给予补助。

21、拓展电子商务,推进现代营销手段。推进“银河培训工程”的实施,推动企业应用先进信息技术,逐步实现信息化,提高运营效率和增强市场开拓能力。对面向企业、行业区域和产业集群开设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经验收合格后,给予经费补助。建立企业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积极推进与各地营销联盟、与港澳台地区民间经济组织、与企业营销网络的有效链接,结识更多优质客户,提高网络营销价值,扩大莆货市场占有率。

五、优化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平台

22、营造重商氛围,加强政企沟通协作。要尊重企业家,树立企业家良好形象,尤其对那些纳税贡献大、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家要让其参政议政,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影响。建立多渠道政企对话沟通制度,完善网上政企对话栏目,加强市、县区领导及部门与企业家对话沟通,建立企业家约见市领导的绿色通道。继续实施“企业家培训工程”,为企业家提供较高层次的专业培训,提高企业家综合素质。

23、构筑人才高地,促进工业持续发展。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鼓励企业引进“高、新、尖”人才,全面构筑人才高地,提升核心竞争力。企业在产品研发、技术入股和聘任职业经理人中,经备案引进硕士(副高)以上或引进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莆委〔2001〕65号文件规定的,由市政府发给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其本人、配偶及子女户口可落在市区,不收城市增容费,子女入学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创办培训班,实行定向培养。莆田学院、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和各中职学校要合理设置和优化一批能服务我市产业发展的重点学科和专业,为企业培养技术性、专业性、适用性强的高素质技术工人。

24、搭建服务平台,提供发展资金保障。创新投资融资体制,整合现有5家农村信用社,组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建立区域“政银企”会商机制,帮助企业掌握产业和金融政策,熟悉使用金融工具,实现顺利融资。支持企业使用商业汇票,推荐我市企业进入全省优质中小企业商业汇票重点扶持名单,鼓励产业关联的上下游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结算,通过票据贴现获得资金支持。加强推广商业银行应收帐款保理融资业务和存货质押贷款业务,使企业能够利用应收帐款和存货获得短期贷款。

探索盘活企业资产,支持企业利用品牌、专利、版权等无形资产作为担保进行融资。支持行业协会牵头组建担保公司,在省级担保风险补偿金的基础上,设立莆田市担保风险补助金,对中小工业企业担保责任额按5‰给予补助。研究和利用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引导民间资金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公司。

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业、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提升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25、培育服务产业,打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快建设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支持科技开发、项目咨询、技术转让、技术评估、中试基地等技术服务机构和生产经营策划、产品设计、市场调查、广告创意、资质培训、专利代理、标准与计量、会计、评估、公证、知识产权、调查咨询、战略策划、证券、典当、租赁、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业发展,为企业提供服务,为工业发展创造更好环境。经批准新设立的现代服务企业,从该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市、县区实得财力中,连续三年提取80%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该企业拓展业务。组织开展“莆田市十佳现代服务业企业”评选活动,促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6、推进协会建设,服务工业企业发展。推进经济类行业协会组建,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发展研究、技术创新、咨询培训等服务。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参与行业规划、行业标准、产业政策的制定,组织行业反倾销应诉、开展行业保障措施调查与制定等。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依法规范行业行为,构建公平竞争的环境。选派干部挂职担任重要行业协会专职秘书长及干事。每年评选5家作用显著的经济类行业协会,并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27、提供优质服务,优化工业投资环境。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坚定不移抓工业发展,坚定不移扶持工业发展,坚定不移改善工业发展的软硬环境意识,简政放权,再造对工业项目尤其是重大工业项目的流程审批程序,建立项目并联审批“绿色通道”,通过加快网上电子审批系统建设,提供材料范本,精简申报材料,给窗口和县区充分授权等措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各级都要成立企业投诉中心,及时办理解决企业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对职能部门和重点科室的年度评议活动。

规范收费标准。凡涉及到市及以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地产、房产、会计、审计、环评等经营性服务收费,一律按标准低限收取。严禁向企业摊派订阅报刊杂志,乱拉赞助。职能部门向企业开办的业务培训,需报相关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

规范检查行为。除全国、全省统一部署及举报案件外,常规性检查原则上一年一次。相关部门到工业企业(不含特种行业、食品生产企业)检查(安全除外),要报同级工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

维护生产秩序。纪检、监察及公检法机关要为工业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严厉查处阻挠项目建设和工业企业生产秩序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涉及工业企业的各类案件,要讲究方法,依法公正、高效办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领导,促进工作机制全面落实

28、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发展。成立莆田市加快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在市经贸委设立“市工业办”。建立工业发展协调、分析、督查、考核制度,定期召开工业运行分析调度会,及时解决工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评比、评选、表彰活动。

29、营造工业发展浓厚氛围。人大、政协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法律监督作用,共同营造促进工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组织人事部门要善于在推进工业发展中,发现、考察、培养干部。宣传部门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加快工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和好经验、好做法以及为工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迹。每年组织评选“莆田市十大工业新闻”、“莆田市十大杰出企业家”。

30、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制定产业规划、重大项目策划生成、工业项目技改、科技进步与创新、品牌创建、市场开拓、改制上市、信息化建设、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服务和市政府批准的扶持鼓励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同一企业若涉及到多项奖励的,不予重复,原则上以享受最高项奖励为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各部门要参照本意见细化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0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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