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财政局,有关企业: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财企[2008]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做好今年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2008年引导资金风险补偿或管理服务补助的项目为2008年9月1日前发生的创业投资或管理服务业务,且投资或管理服务发生时被投资企业未上市。
二、省外创业投资于福建省内企业的,补助对象为接受投资企业,由该企业提出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申请。
三、项目申报材料必须采用书面申报和网络申报两张方式。书面材料应按《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和顺序(A4格式),装订成册,一式3份。网络填报的数据应与书面上报材料的内容、顺序一致。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务必在9月10日前,统一将所属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企业的书面申报材料报省经贸委企业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电话:0591-87839441,联系人:曾金栋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