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闽发改交能〔2008〕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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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我省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实现风力发电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持续发展的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先后印发了《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5]899号)和《关于风能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闽政[2006]7号),明确规定风电开发前期工作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风电场预可行性研究。这些文件下发以来,我省风电场场址资源得到有效保护,风电储备项目不断增加。但是,目前仍有个别企业擅自开展风电项目测风、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给我省风能资源利用和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带来不利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风电项目前期工作,促进风能资源有序开发利用,现就加强我省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委托开展风电项目前期工作。为具体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有关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要求,我委已于2006年12月下发了《关于福建省风电前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发改交能[2006]1112号),委托省投资开发总公司和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负责全省新开展测风、场址选择、预可行性研究等风电项目前期工作。
现再次重申,我省海上和陆上风电项目的测风、场址选择、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均委托省投资开发总公司和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负责。其中,沿海和海岛地区的风电前期工作,福州及其以北区域由省投资开发总公司负责,莆田及其以南区域由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负责。未经我委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委托开展测风、场址选择、预可行性研究等风电项目前期工作。
二、强化风电项目预可研审查。全省风电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报送我委,由我委组织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作为项目开发权招标、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项目申报核准的依据。对本通知下发之前,未经许可擅自在我省开展测风、预可行性研究等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的企业和个人,须立即停止,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委,经同意后方可继续开展相关前期工作。否则,我委对其所取得的前期工作研究成果将不予认可,对其编制和报批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予受理;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三、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和个人擅自进行测风、预可行性研究等风电前期工作的,要予以制止,并报告我委。对风能资源和建设条件较好的场址,可及时报告我委,由我委统一委托有关单位开展风电前期工作。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