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近日发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的若干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等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点 评 在当下的体制转型期,国企领导面临的诱惑越来越大,由于权力监督与问责机制没有同步跟进,或者是法不责众,因国企领导决策失误、徇私枉法、中饱私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并不鲜见。从近来媒体曝光的一些国企领导贪污、受贿案来看,一人涉案金额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案件并不在少数。《解释》的出台,填补了国企领域反腐的空白,为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对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