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已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通过备案(核准),并开展相关业务。
(三)申报截止日之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福建)”网站黑名单。
(四)积极配合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工作,履行对外投资合作统计和信息报告义务,配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落实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相关规定 。
(五)对外投资企业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实际投资且数据已录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统计月报系统。
二、支持内容与标准
(二)工程业绩奖励。对2024年度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500万美元(含)以上且实现增长的企业,按不超过完成营业额5‰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2024年度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首次达到3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外派劳务奖励。对2024年度外派劳务1000人次(含)以上且实现增长的企业,按不超过200元/人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四)保险费用补助。对企业为境外投资和建设项目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为外派境外项目的中方人员投保人身安全保险,按不超过2024年实际保费支出80%的标准,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三、申报、资金拨付程序及注意事项
(二)收到企业材料后,各设区市商务局对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于2025年3月31日前行文报送省商务厅(外经处)。
(三)省商务厅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省商务厅、财政厅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规模和企业申报审核结果,确定各类项目的具体资金支持和支持资金上限。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不予以重复支持。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单家企业可获得补助资金不足3000元的不予补助。
(五)企业收到财政支持资金款后,须在一周内向省商务厅(外经处)报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到账确认函”(附件5)。
联系人:
对外投资:李 倩、唐 宁
工程、劳务:李小恋、郭 华
电 话:0591-87571808、87810581
0591-87270326、8727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