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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疫情防控物资扩产、转产、新建“三个一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2-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

                               闽政办〔2020〕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应对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有关要求,保障我省疫情应急物资供应,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推进我省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扩产、转产、新建“三个一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省市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合力推动,组织企业开足马力、全力生产,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采取扩产、转产、新建等方式快速扩大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产能,尽快实现全省口罩日产量2000万个(其中:医用N95日产量100万个、医用外科口罩日产量200万个)、防护服日产量10万件。      

         二、重点任务

    省发改、科技、工信、财政、人社、住建、卫健、市场监管、药监、金融监管等部门结合职能分工,做好督促落实、要素协调、技术指导、资质审批和质量监管等相关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对照目标分解任务,切实担负主体责任,立下“军令状”,主要领导抓好部署,明确推进措施和进度安排,确保“三个一批”工作任务完成。  

     (一)开足马力“扩产一批”  

     1.实施“一企一策、一日一调度”,实行政府干部挂点、驻企,“一对一”盯企业、盯生产,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的困难问题,最大限度促进现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释放产能、满产达产,加快实现增产扩产

       2.支持急需的熔喷布等关键材料、配件的配套生产,持续扩大各种口罩、防护服原材料外采,保障企业稳定生产、连续生产、扩大生产。  

     3.将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及配套材料生产企业列入重点用电保障企业名单,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  

     4.督促和指导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配套企业在做好防疫、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尽快复工达产。     

      (二)加大支持“转产一批”  

     1.细化摸排有条件转产的企业名单,引导企业加快转产速度,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进一步提标提质、转产扩能,引导有条件的民用防护品生产企业转产口罩、防护服。优先选取有洁净车间和杀菌设施的企业转产医用口罩和防护服。  

     2.省市县(区)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加大技术指导,优化检测服务,支持拟转产的企业按照产品标准要求,快速改建扩建医用防护品生产必需的洁净车间等厂房设施,满足企业转产需求。  

     3.推进行业企业优化重组,引导有资质、有实力的生产企业重组上下游资源,进行整合,挖掘转产潜力。  

     (三)创造条件“新建一批”   

        1.对企业新建、改建厂房采取EPC总承包、交钥匙模式,快速推进厂房设计、建设、施工,采取绿色通道,简化建设审核审批手续。  

     2.加快省内医用口罩、防护服等产品检测检验能力建设,在省内形成检测能力之前,畅通省外送检快速通道,满足新增产能检测需求。  

     3.省市县(区)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组织技术力量,指导企业加快建设速度。  

      三、支持政策  

     (一)激励快速增产。各地要全力组织企业采取扩产、转产和新建等方式快速扩大口罩、防护服的产能,尽快量产、达产、满负荷生产;优先利用现有闲置厂房予以改造达标,快速交付企业用于扩大产能。省级财政根据各设区市所辖企业被省级以上收储的产品数量、收储进度等,对各设区市予以分档奖励。支持各设区市统筹财政资金用于企业的设备补助、员工奖励、贷款贴息等,激励企业迅速增产增效。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减轻企业负担。对企业在疫情期间增加的生产运营成本予以补助;在政府收储任务结束后,若企业生产原料或半成品出现大幅库存,可由政府采取回购、补贴差价等方式兜底解决,所需费用省市财政共同承担。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简化审批程序。对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防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生产许可和检验检测等实施特别措施,采取告知承诺应急审批制,简化申报资料,合并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证检查流程,启动加急检验检测程序,同时认可企业部分自检报告。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现场确认后立即办理产品注册和发给生产许可证;对申请应急审评审批的企业,符合要求的,颁发有效期3个月的临时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可视疫情情况予以适当延长。  

     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四)加强用工保障。对疫情期间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保持连续生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为省应对疫情有关工作机构确认的口罩和防护服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含用工调剂)的,提高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标准;对上述生产企业疫情期间坚持在生产一线工作的员工,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补助,纳入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范畴,补助期限为30天。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加强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简化流程,保障贷款额度,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发挥地方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支持企业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享受各级技改奖补政策,发挥省技改基金作用,降低门槛、扩大范围,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全国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名单,争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在中央财政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

     (六)支持设备研发。支持企业开展生产设备、原材料等技术攻关,加快开发口罩、防护服及熔喷布原料的生产设备以及熔喷布材料、防护服布料等关键原材料,对于省内首次开发出相关设备或原材料并实现量产的,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   

     (七)支持建设检测机构。支持省级检测机构加快添置用于疫情防控物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快速提升省级检测能力,对新添置的仪器设备,省级财政按实际采购金额予以全额补助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药监局、财政厅      

      (八)实施采购便利化政策。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省内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购〔2020〕3号)的规定执行。  

      各设区市参照出台相关配套奖补政策。上述奖补政策在疫情期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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