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经信技术〔2015〕258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15年度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工信厅联科函〔2015〕27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文)的要求,组织企业申报。申请认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应具备工信部、财政部通知的基本条件,按相关要求编写申报材料。
有关设区市经信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要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择优推荐不超过2家,于5月25日前将联合推荐文件报送省经信委、财政厅,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及相关附件(文字版一式5份、电子版光盘1份)上报省经信委。
联系电话:0591-87832941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