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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防控企业信贷风险十条措施的通知

日期:2014-10-21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闽政发明电〔2014〕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等政策措施,加强和改进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五不”要求,对生产经营正常、贷款不逾期、不欠息的客户,提供持续、稳定的信贷支持;对经营稳定、生产正常,但因“短贷长投”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企业,合理采用期限调整、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还款方式,减轻企业还款压力。建立内部名单通报制度。对未能严格落实“五不”要求,特别是向企业承诺续贷、收回贷款后却提高续贷门槛等并以此为由抽贷或压贷的银行,各级金融办(局)应及时通报银监部门,由银监部门及时予以监管约谈,并列入内部名单予以通报。因随意抽贷压贷加剧企业资金紧张,或导致发生区域性、行业性经营风险的,要对有关银行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并在财政存款、机构设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方面进行约束。
    各金融机构应研究制定提高审批效率、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放宽对基层分支机构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增强基层分支机构的自主经营权限等具体措施,于9月25日前报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并抄送省金融办。
    二、努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收费或提高利率的行为。改进绩效考核机制,合理确定贷款利息,避免利润目标过高引发基层分支机构业绩层层加码、月末季末“冲时点”行为;加强贷款资金和同业业务管理,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采用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降低小微企业的高息“过桥”融资成本。物价等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于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严格处理。
    充分发挥企业应急资金作用,优化应急资金申请、使用流程,转贷期间使用应给予利息收费优惠(原则上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快应急资金支持转贷项目的审批速,严禁收贷、压贷。
    三、建立牵头银行协调制度。对在多家银行均有贷款的风险企业,由贷款金额最多的债权银行作为牵头银行(或由当地银监门指定一家牵头银行),与其他各债权银行建立企业风险化解联机制,加强信息沟通,采取“一致行动”、“同进共退”,推动风险企业的债务重组、资产处置和风险化解等相关工作,防止个别债权银行单方面抽贷、压贷而引发资金链断裂风险。企业贷款总金额超过1亿元的,由省级分行(或一级分行)负责牵头协调,1亿元以下的由市级分行(或二级分行)负责牵头协调。
    各级金融办(局)、银监、人民银行、经信、公安、物权登等部门要主动配合牵头协调银行,支持建立企业风险化解联动机制,帮助做好协调和风险化解工作。各地金融办(局)会同银监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牵头银行协调制度。
    四、确保实现不良贷款年度控制目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总行争取不良贷款“控新化旧”的政策支持,通过依法清收、重组、转让、核销、减免等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确保完成年度控制目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完成年度不良贷款控制目标的具体措施,于9月25日前报银监部门并抄送省金融办。各级银监部门、金融办(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摸清不良贷款底数,形成分机构、分地区不良贷款年度控制目标。
    福建银监局对各银行的不良贷款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落实。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增加完成不良贷款控制目标的考核指标。
    五、建立完善不良贷款处置会商机制。省级不良贷款处置专题协调会由省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召集,省金融办、福建银监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等单位及相关银行参加,邀请省法院参加,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分析不良贷款“控新化旧”情况,判断未来发展趋势,研究部署相应的防范和化解措施。省金融办和福建银监局分别负责汇总各地政府和银行反映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提交专题协调会研究解决。各市、县(区)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的会商机制,分析本地区不良贷款处置情况,梳理风险企业的重组、整合方案,做好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及企业经营风险的化解工作。
    六、加快银行不良贷款核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好用足用早不良贷款核销指标,加快核销进度。各市、县(区)政府协调当地法院快审、快判、快结,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贷款核销。银监部门会同金融办(局)与法院建立不良贷款诉讼执行的快捷通道,推动简化金融债权案件的立案、送达、保全、审理程序,加快已进入执行程序资产的拍卖和清收;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进入执行程序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采取提前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方式,加快不良贷款核销。
    七、推动银行不良资产打包转让。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早组包、多组包、快组包,并结合处置需要,尽可能组成分地区、分行业的不良资产包。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闽投资产管理公司的沟通联系,加快推动不良资产包的收购、处置工作。华融、信达、长城、东方等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应积极参与或配合银行打包转让不良资产。各地应尽快明确承接不良资产包的企业,积极配合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加快不良资产打包转让。
    八、妥善处置民间融资问题。继续推进民间借贷登记试点工作,各设区市应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出台民间借贷管理办法。对因涉及民间高利贷导致企业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的,当地政府要及时介入,通过停止支付高息、已付高息抵扣本金等办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对采用暴力逼债、追债等违法的高利贷发放者要坚决予以打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和金融从业人员参与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
    九、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建立恶意逃废债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由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警示谈话、向社会公示、纳入征信记录、取消参与政策采购资格、停止银行账户结算服务、限制股权转让、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予以制裁;同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银监部门会同省金融办对各银行上报的恶意逃废债企业黑名单进行梳理后向社会公布,需要重点打击的,由公安机关、司法部门予以严惩。依法妥善处置个别企业主“跑路”、失联事件,加大工作力度,果断采取措施,防止产生负面效应。对“跑路”、失联企业主主动回归的,要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
    十、加强各方职责的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引导企业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做到“五要”,要强化诚信意识,切实履行各项承诺;要合理制定投融资规划,避免过度负债;要将信贷资金用于主业,不挪用信贷资金;要按时还本付息,不逃废银行债务;要加强账务管理,不涉足高利贷活动。
    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建立良好的政银企合作关系,努力做到“五加强”,加强诚信环境建设,吸引金融机构来闽展业、增加信贷规模;加强政银企沟通合作,及时帮助暂时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加强与司法部门沟通协调,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加强民间融资管理,防止高利贷活动冲击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企业担保链风险防范和化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务院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省政府做好企业融资服务相关政策措施情况的监督,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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