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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出台十一条措施 进一步推动工业转型升级

日期:2014-01-08  来源:东南网     点击:

    2014年1月1日,省政府以2014年1号文下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一条措施的通知》,突出工业经济稳增长、抓龙头,突出转型升级、改革创新,着力提高全省工业经济的质量和效益。
    突出稳增长。鼓励先进制造业增产增效,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省财政对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3%以上、符合产业政策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用电增量分档给予奖励;对获得第三方网上支付牌照的省内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注册在我省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自营平台、垂直细分行业电子商务平台给予资金扶持;鼓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小微企业上规模,并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的企业享受核定征税、社保缴费方式5年不变的优惠。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上年缴纳的省以下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3年内增量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
    突出抓龙头。对与世界1000强、台湾百大企业、全国500强企业以及全国500强民营企业对接的制造业龙头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对季度产值同比增长8%及以上的行业龙头企业、重点培育的百亿企业,按用电增量给予奖励。
    突出转型升级。继续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强工业节能降耗,推动工业集约节约用地。
    省财政安排资金优先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扩大先进产能、年内投产等“百项千亿”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上年度缴纳税收150万元以上(其中福州、泉州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对制造业企业应用先进制造技术和信息软件技术推动装备智能化提升和信息系统综合集成的,按与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的5%予以补助。
    在水泥、钢铁等行业开展能效对标,实施差别电价,对单位产品能耗优于国家标准先进值的企业,给予延长用电低谷时段2小时;对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限定值的企业,电价按0.05元/千瓦时加价征收,并限定企业在两年内整改达标的,达标后累计加价征收部分予以全额返还。
    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对新建或通过改建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涉及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至2018年底实行“即征即奖”;对投资新建4层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4层以上厂房的,省级技改专项资金对其新增的货梯给予不低于购买价格30%的补助。
    突出改革创新。省财政与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共同建立“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为小微企业利用债务工具融资提供增信。引导设区市、县政府整合优化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对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出台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管理办法,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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