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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

日期:2012-08-07  来源:中国海峡机械网    点击: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

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2〕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进一步加快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进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稳定粮食生产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着力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农业结构调整,着力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着力提高农机工业创新能力、制造水平和产品质量。充分发挥农业机械集成技术、节本增效、推动规模经营的重要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强农惠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全省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40%,其中机耕水平达到65%,机收水平达到40%,机插水平达到20%;茶叶、蔬菜、水果、食用菌等重点特色经济作物的关键生产环节及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明显提高;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闽台农机合作初具规模。 

  到2020年,全省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5%,其中机耕水平达到70%,机收水平达到50%,机插水平达到40%;农业生产方式进入以机械化作业为主的新阶段。

  二、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主要任务

  (三)加快重点地区重点产业农业机械化进程。重点发展轻便、耐用、低耗中小型耕种收、植保和初加工机械,推进水稻和茶叶、蔬菜、水果、食用菌等特色经济作物生产机械化。到2015年,在闽西北产粮区,重点推广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普及水稻耕种收机械装备,努力实现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跨越发展。在沿海地区,加快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并大力推广耕作、起垄、节水灌溉、高效植保机械,提升设施农业装备和机械化水平。 

  (四)促进农机农艺协调发展。建立农机和农艺科研单位协作攻关机制。科研部门要针对全省重点特色农作物机械化的薄弱环节,加强农业机械化生产技术研发工作。要完善农业机械化、种子、土肥、植保等推广服务机构紧密配合的工作机制,为机械化作业创造条件。在“十二五”期间,建成一批农机农艺融合示范区。

  (五)推进农机服务组织建设和社会化服务。创新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形式,大力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每年扶持一定数量的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良好的运行机制、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大的服务规模、显著的综合效益的农机示范合作社。继续加大对专业合作社的农机补贴力度。农机专业合作社需要建造简易库(棚)、生产和管理用房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占用农用地的,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鼓励开展跨区作业,建立农机跨区作业服务网络和信息服务咨询网络,建立县、乡、村三级信息收集和协调调度员队伍,提高农机跨区作业的组织化程度。

  (六)加强农业机械化实用人才培养。大力实施农业机械化人才培育工程。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农机化教育培训的投入,加强农机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农机教育培训能力和农机管理、农机科技、农机实用人才“三支队伍”的整体素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农业部门要结合阳光工程加大对各类农民的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大力培养农机作业和维修能手,提高农民对先进生产工具及技术的接受能力和操作水平。 

  (七)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中,要加大对基层农机推广体系的投入和扶持,不断完善农业机械化推广体系,全面推进“五有”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建设。逐步加强县、乡农机推广机构建设,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创新基层农机推广体系建设,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承担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示范推广、农机维修、农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作业质量监督等工作。

  (八)强化农机安全使用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加大对农机安全工作的支持,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经费、人员经费、装备建设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实现全省农机免费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率先开展对农业机械的免费检验。要采取措施努力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牌率、检验率、持证率“三率”水平。要全面提高农机维修质量、维修能力和维修从业人员素质。要加强农机售后服务能力建设,扶持建设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农机维修厂点、农机合作社维修间等不同层次的农机维修网络,基本解决大型、新式、高性能农业机械维修难的问题。

  三、促进农机工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九)推进农机工业行业改革。落实国家农机工业产业政策,组织实施农机行业准入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整顿行业秩序,优化产业结构。逐步形成以大型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相配套的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引导支持中小型农业装备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应用,研发生产节能、环保、低碳、具有技术和市场优势的产品。建立健全农机科研联合协作机制,提高农机科研整体水平。

  (十)着力解决农机产品结构性矛盾。优化农机产品结构,根据我省丘陵山区的地理环境和特色经济作物的种植特点,积极发展适合家庭经营需要的中小型、轻简化农业技术装备,形成适应我省不同地区经济水平、高中低端产品共同发展的格局。鼓励农机生产企业积极开发生产适合丘陵山区使用的山地搬运管理机械以及我省特色农产品食用菌、茶叶、烟叶等从种植到深加工的成套设备。 

  (十一)扩大农机工业国际交流及闽台合作。抓住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的有利时机,通过“6·18”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海峡两岸现代农业博览会两个平台,努力巩固和扩大两岸交流合作,实现闽台共同研发产品,共创农机品牌,共同开拓市场。通过建立海峡两岸农业机械培训基地、海峡两岸农业机械先进制造业基地等形式,促进我省农机工业的发展。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支农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继续配套安排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大对农机化资金扶持力度,在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实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工程。“十二五”期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省级购机补贴累加和农机化示范推广等。

  (十三)增强和创新金融服务。加强金融机构与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加快制定适合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特点的具体金融信贷措施办法。加大对机手和农机专业服务组织的信贷扶持力度,积极推动农机抵押贷款业务,开展以大中型拖拉机、乘坐式插秧机、粮食收割机、谷物烘干机等为重点的农机具抵押贷款业务。采取灵活的贷款期限与还款方式,为机手和农机服务组织多元化融资提供便利。积极推动农机合作社与农机企业、金融企业开展“社企合作”。对符合产业政策、财政政策扶持和信贷原则的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中小农机制造企业可享受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创新型企业试点向农机制造企业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机企业上市融资。

  (十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继续免征农业机耕、排灌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营业税,免征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免征拖拉机车船税。鼓励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点发展产品的自主创新任务,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填补国内空白的新产品开发,给予新产品投放市场3年内增值税折让返还的税收优惠。 

  (十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和投入力度。实施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加大对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质量监督、教育培训、安全监理、信息宣传、农机维修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促进本地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逐年加大对农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各地在实施《福建省新增6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实施规划(2010~2020年)》中,要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农业机械化体系建设,项目县要加快推进粮食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重点解决水稻生产关键环节机械化问题,提高农机具配套比,到2020年,项目县水稻栽植和收获机械化水平应分别达到60%和85%。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强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把发展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由农业、经贸、财政、发展改革、人事、海洋与渔业、林业、交通、科技、质监、公安、安监、国土、工商、税务、金融、保险、水利、台办、外贸、石油等部门参加的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部门要在财政扶持农机公共体系建设、基层农机技术推广人员配备、机耕道及农机库(棚)建设、农机信贷及保险、农机绿色加油通道、闽台农机合作等方面各司其职,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支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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