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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2010年全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日期:2010-07-23  来源:福建省经贸委网站    点击:

                             闽经贸发展〔2010〕46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93号)精神以及国家工信部召开的全国工业系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的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落实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我省工业系统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是:炼铁20万吨、水泥336.4万吨、制革140万标张、印染1.4亿米、化纤4万吨。我省2010年实际下达计划为:炼铁26万吨、水泥336.4万吨、制革144.25万标张、印染1.4亿米、化纤4万吨。各设区市要按照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表(见附件),完成辖区内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各设区市政府要切实负起辖区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今年7月底前要在当地媒体上公告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9月底前关停已公告的全部落后产能,年底前完成拆除落后产能的设施装置等后续工作。各地应将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报送省经贸委。
    三、建立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工业投资要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条件,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一边淘汰落后产能一边新增落后产能。各地要结合产业发展实际,研究提出“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和配套措施。
    各设区市政府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福建省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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