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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律法规新年起正式施行

日期:2008-01-08  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cfmif  点击:

据新华社电 自今日起,一批新法律法规正式施行,将对公众的生产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自200811起施行。这部法律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

    就业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811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强调公平就业、严禁就业歧视的原则体现在这部法律的多项具体条文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还明确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均自200811起施行。这标志着,从2008年起,中国对企业税收实现“四个统一”: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法律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高科技产业、农林牧渔业项目以及环保等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自200811起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根据城乡规划法,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将统一纳入一个法律管理。目的是“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了防止“换一届领导换一个规划”现象,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法律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新动物防疫法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自200811起施行。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确立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法律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法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200811起施行。根据新办法,从2008年起,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从10天增加到11天。其中五一劳动节从放假3天减为1天,新增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调整为从农历除夕开始计假。元旦仍放假1天,国庆节仍放假3天。新办法还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11起施行。条例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根据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为了保障这项制度切实得到落实执行,条例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修改后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11起施行。新的暂行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上调四倍左右。根据新规定,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

    此外,自200811起施行的还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中国保监会出台的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部公布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财政部出台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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