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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企业负担 四项优惠政策将延至今年年底

日期:2010-03-18  来源:泉州晚报    点击:
日前,泉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延长去年泉州市有关政策的执行期限。
2009年9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泉劳社〔2009〕145号,以下称145号文件)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

简化“困难企业”
认定审批程序
《通知》要求,各地对“困难企业”的认定不得再设置新的限制条件。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推动政策的有效落实。参与认定困难企业的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工作会商机制,有条件的可联合办公,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优先受理中小企业
相关申请
《通知》指出,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当前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由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更大,生产经营更加困难,需要更多的帮助和政策扶持。在同等条件下,各地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予以批准。

延长相关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
对145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四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年底。
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符合条件的经审批后再延长至2010年年底。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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