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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再次出台减负政策让企业轻装上阵

日期:2010-02-08  来源:福建日报    点击: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延长稳定就业、扶持就业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简化困难企业的认定审批程序,规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审批,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倾斜力度。

  据了解,去年4月,为了帮助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我省出台了减轻企业负担的“四缓四降三补贴”政策。《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四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将延长至2010年底。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将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符合条件的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限。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根据《通知》,各地对困难企业的认定不得再设置新的限制条件,并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继续由2%降为1%。对已经省政府批准降低全部或部分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的统筹地区,2009年底的基金结余情况仍符合去年减负政策规定条件的,省政府批复的文件可继续执行;如需增加降低费率的险种或调整幅度的,仍按原办法再行审批。未报省政府批准的统筹地区,目前已符合降低费率条件的,可按规定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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