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1月22日公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后,1月27日,国资委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进一步规范央企负责人及全员绩效考核,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体系,实现责任链条全方位覆盖。
《暂行办法》对6年前出台的央企负责人业绩考核方法进行了修改,重点是从央企负责人第三任期开始,对所有中央企业实施经济增加值考核。
引入经济增加值指标来考核中央企业负责人业绩,在给央企高管带来约束的同时,有利于央企增强自身竞争力,并合理控制风险,维护投资人的利益。
《考核办法》提出,要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一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体系还不完整,责任链条还没有实现全方位覆盖,尤其是对企业副职、职能部门的考核制度还不完善,薪酬分配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平均化倾向。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国资委出台《意见》,从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组织体系、实现考核的全方位覆盖、完善全员业绩考核方法、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指导和监督、不断创新全员业绩考核方法等六个方面对中央企业加强全员业绩考核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