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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奖励范围放宽至所有企业

日期:2010-02-04  来源:中国工业报    点击: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法》增加和修改的内容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其中,为鼓励企业创新,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将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的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性质单位,并提高了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数额。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尹新天2月3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次修改是对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一次全面修改,对完善我国专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据介绍,为鼓励创新,促进专利事业发展,《决定》还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减少申请维持费等四项收费项目,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二是放宽当事人享有优先权的限制。三是改进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就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可以由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自行约定,或者也可以在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里加以规定;同时,将奖励报酬标准的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国有企业单位扩大到所有单位,并提高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数额。
  此外,在保密审查方面,《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报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为此《决定》做了两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考虑到研究开发的跨国合作日益增多,对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范围做出了正确界定;二是对保密审查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方面,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以及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的行为合并称为假冒专利行为,并规定了相应行政处罚。为了实施该规定,《决定》对假冒专利行为给出了明确定义,同时还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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