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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第15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日期:2008-03-06  来源:机经网  作者:cfmif  点击:
 

3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2008(15)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8]517号)全文如下: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为做好2008年(第15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在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第15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遴选和推荐工作。

    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编写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三、各省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择优推荐不超过8家企业。

    四、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贸委(经委)的由省级经贸委(经委)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省级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六、请于515之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上报我委。

 

    附件:一、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立案审查。3、走私违法行为。

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八、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附件二: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二)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含异地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二)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三)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四)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五)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六)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七)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的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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