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第14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现将组织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在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第14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工作。
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申请报告、评价材料的相关要求,详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报告和评价材料进行审查,择优推荐不超过八家企业。
四、请于5月底之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报告和评价材料(一式三份)上报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五、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委(经贸委)的由省级经委(经贸委)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省级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
附件:一、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申报 企业 技术中心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