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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廿载初心不忘,向未来再铸辉煌”二十周年庆系列活动之“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篇(一)

日期:2023-03-01  来源: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    点击:

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前身福建省机械行业协会,创建于2003年,2006年经省民政厅批准更名。二十年来,在各级政府领导和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在各专业协会、行业广大企事业单位的大力支持下,我会积极转变观念、调整思路,认真履行职能、开拓创新,不断提高为广大会员企业服务能力。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我会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办会、按章办事的原则,坚持服务政府、服务行业企业的宗旨,取得了喜人的成绩。值此联合会成立二十周年之际,我会将开展“历廿载初心不忘,向未来再铸辉煌”二十周年庆系列活动。

我会将于20233月联合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林子能律师团队,为各会员单位举办《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系列宣传与培训》,该培训系我会二十周年庆系列活动之“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篇”,旨在帮助各会员单位了解知识产权相关制度,梳理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协助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为各会员单位提升自身创新能力保驾护航。

当前,国内企业面临更为严峻和复杂的挑战。过去三年,受疫情影响,全球经济衰退。全球经济持续低迷、地缘政治的不稳定性,以及持续蔓延的世界性通胀等,都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外部冲击。同时,国内面临的公平与效率、增长和分配、技术和就业的矛盾也愈发突出。后疫情时代,国内经济发展已由依靠要素投入及投资规模驱动,加速转变为依靠创新驱动。通过创新实现业务转型和升级,将是国内企业的必然选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演变和不断完善,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形成了一些各国共同遵循的准则。掌握一定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是每一个当代企业实现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应当具备的能力。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其他特征还包括:可复制性、法定性及公益上的制约性。

独占性:第一,知识产权为其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

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受到地域限制,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原则上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民待遇原则是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特点的重要补充。国民待遇原则使得一国承认或授予的知识产权,根据国际公约在缔约国发生域外效力成为可能。

时间性: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该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可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可复制性: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知识、信息、符号、形式等)能够重复再现。

法定性:知识产权的种类、内容、获得要件、限制乃至救济制度等内容,须由法律明文确定。除立法者在法律中特别授权外,任何人不得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

公益上的制约性:应该说任何权利都须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因此禁止权利滥用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知识产权的公益上的制约性,除了包括通常所说的权利均要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外,还包括知识产权所特有的公益上的制约性,如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权利公示制度、一次用尽原则等。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通常,专利权、商标权又被统称为“工业产权”,是需要通过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才产生的权利;著作权则是从有关创作活动完成时起,就依法自动产生。

著作权: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邻接权:传播者或其他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添加创造性劳动成果的主体,对其传播行为的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民法典》把该权利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专利权: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排他权。

商标权: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使用享有的支配权。

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人对商业秘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创作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地理标志权:为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确认的或规定的由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权利。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多数国家都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归类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我国相关立法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归属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有: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诽谤行为等。

在世界范围内,欧洲部分国家于1883年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旨在保护工业产权;1886年签订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签订的TRIPS协议,是迄今为止在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

在国内,“知识产权”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19864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1982年、1984年、1990年,我国先后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1985年,我国参加了《巴黎公约》,1992年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此后,为了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要求,我国又先后、多次修改《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并成为TRIPS协议的缔约方;我国还于2001年颁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02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便与《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配套适用;此外,国务院还先后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出台了有关审理专利纠纷、商标纠纷、著作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审理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17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了规定;20211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另外,我国《刑法》中也有专章,规定了对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行为的刑事制裁手段。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相关制度基本上与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条约规定和精神相一致,能顺利地与国际通行惯例相衔接。

民事救济措施:主要是请求停止侵害和请求赔偿损失。请求停止侵害包括请求除去已经发生的侵害,也包括除去可能出现的侵害;请求赔偿损失的方式为金钱赔偿,主要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计算,二是按照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若前述两种方法都无法确定,则适用法定赔偿的有关规定。

刑事救济措施:我国《刑法》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与“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章节中,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罪、侵犯专利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誉罪等各种犯罪行为,罪名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主要领域。同时,对前述犯罪规定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各种刑事处罚。

行政救济措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采取的包括训诫、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和侵权设备以及罚款等措施。

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职能主要由专利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著作权管理部门以及海关等多个部门承担,不同的行政部门根据其管理职能各司其职。根据我国知识产权几个部门法的相关规定,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商标侵权成立的,可以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进行罚款,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可处以罚款;海关可以依法没收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的请求处理侵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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