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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实施《2022年福建省电动船舶产业发展试点示范实施方案》

日期:2022-04-24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点击:
       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实施《2022年福建省电动船舶产业发展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助力我省电动船舶产业发展。
       2022年福建省电动船舶产业发展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发布,5方面详解
近日,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实施《2022年福建省电动船舶产业发展试点示范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该方案的出炉,有助于我省进一步加快电动船舶产业发展。
《实施方案》要求
      以“立足福建、服务长江、面向全国”为目标,以增强产业竞争力为核心,以提升电动船舶及其关键设备研制能力为重点,坚持龙头引领、示范带动和全产业链发展,培育在国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电动船舶产业集群,探索构建完善电动船舶产业创新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内湖、江河、沿海船舶电动化,全面提升福建电动船舶产业竞争力。
      《实施方案》指出
        此次方案涉及对象为:省内电动船舶电池动力推进系统生产企业、电动船舶制造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方式购入电动船舶的单位、电动船舶动力电池租赁企业、引进的央属高水平电动船舶研发设计机构等。
      《实施方案》从推动全产业链发展、加快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支持电动船舶推广应用、加强关键技术研究、优化资金管理模式等五个方面提出工作思路和举措。详见下文↓
       一是推动全产业链发展
      推动省内外龙头企业加强合作,联合打造国家级新能源电动船舶研发制造基地。对我省电动船舶电池动力推进系统生产企业拓展市场,按交付电池动力推进系统价格的20%给予补助(不含配套省内船企),单套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二是加快试点示范项目建设
       加快推进省内江、河、湖、海首制电动船舶示范项目建设,积极拓展长江流域等省外示范应用场景。对我省电动船舶制造企业,在电动船舶交付且运行一定里程后,按交付船舶(含新建和改造)电池动力推进系统价格的40%给予补助,其中省级首批次示范项目按60%给予补助,单船补助不超过1500万元。
       三是支持电动船舶推广应用
       鼓励各地市结合实际稳步推进辖区内江、河、湖、近海流域电动船舶更新,探索应用船电分离、船舶租赁等商业模式。对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方式购入电动船舶的单位,按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船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电动船舶动力电池租赁企业按向生产企业采购的电池金额的3%给予补助,年度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
       四是加强关键技术研究
       积极引进国内高水平电动船舶研制单位合作,积极开展电动船舶及其动力电池、电池动力总成、智能驾驶技术等关键领域技术研究,推动科研立项攻关。引进央属高水平电动船舶研发设计机构,除支持享受当地科技、教育、人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外,非独立法人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独立法人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五是优化资金管理模式
       奖励补助资金采取预拨和清算相结合的拨付方式,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下达至各地市预拨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结合当地实际将资金落实至具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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