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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双百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7-08-30  来源: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作者:cfmif  点击:
各设区市(厦门除外)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2007年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财发[2007]145号,已上商务部网站,不再转发)精神,商务部、财政部决定2007年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并对有关建设改造项目予以资金支持。为做好我省2007年“双百市场工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与支持重点
    2007年“双百市场工程”按照“巩固成果、适当调整、扶优扶强”的原则,继续支持100家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全国性和跨区域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升级改造,改善其经营环境和设施设备,完善其服务功能,发挥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引导农业生产、促进农产品流通、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继续培育100家有实力的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推动农产品流通产业化和规模化,提高优势农产品市场营销水平。
    2007年“双百市场工程”将重点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消费安全(质量安全可追溯、检验检测、环保、安全监控)、独立全封闭活禽交易屠宰区等准公益性设施项目,以及交易、仓储、加工、配送等经营设施建设或改造;重点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系统等准公益性设施项目,以及配送中心建设或改造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农产品批发市场承办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其中,地级以上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应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2.以批发交易为主,能够跨区域吸引经销商、批发商和大宗用户,交易商品辐射全国或者主要产销区,对主要农产品产销影响较大,并发挥主导作用。
    3.年成交额在本地区同类市场中位居前列。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年成交额在20亿元以上,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年成交额在8亿元以上。年成交额以2005年度成交额为主要考核依据,原则上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6年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年鉴数据为准;国家统计局年鉴没有的,以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年鉴数据为准;两者均没有的,以该市场内所有经营者年缴纳税收总额(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作为参考依据。
    4.对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进行自测的市场综合评分,应在160分以上,并经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认定。
    (二)申报农产品流通企业承办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侧重于农产品流通,销售情况良好,近两年食用农产品年销售额达6000万元以上。
    2.在城市已开办10家以上农产品连锁超市(至少有5家超市上一年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不低于总销售额的25%)。
    3.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
    三、申报程序与材料要求
    (一)有关市场和企业向所在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2007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申请项目书》(见附件1)或《2007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申请项目书》(附件2);
    2、市场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设、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4、 大型批发市场还应当提供自测的市场综合评分和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2005、2006年度该市场内所有经营者纳税证明;
    5、申请贴息支持的新建、改造项目需提交经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贷款意向证明材料;
    6、项目建设进度说明(照片资料等)。
    上述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根据本通知要求,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企业申报项目及其材料进行初审后,可向省经贸委、财政厅推荐申报1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和1个农产品流通企业(不包括2006年度已列入“双百市场工程”的市场和企业)。每个市场申报冷链、消费安全系统等准公益项目的,不得超过2个。每个企业只申报1个基础设施项目。2006年已列入“双百市场工程”的市场、企业可以继续申请,但其中已取得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请各设区市应在2007年5月15日前,将本市2007年度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申请项目书、推荐文件及相关材料报省经贸委、财政厅(附件材料仅送省经贸委,同时发电子文档到Huangsk@fjetc.gov.cn)。
    (三)省经贸委、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透明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向商务部择优推荐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改造项目。对拟新推荐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省经贸委、财政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就市场自测的综合评分结果进行认定,并出具署名认定意见。
    四、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一)资金支持标准
    2007年国家将继续对承担“双百市场工程”建设或改造项目的市场和企业予以资金扶持。对批发市场冷链、消费安全等项目,以及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系统等准公益性设施建设或改造项目的补助不超过实际投资的70%。对批发市场的交易、仓储等经营设施,以及流通企业配送中心建设或改造项目所取得的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予以1年期贷款利息补助(不超过1年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
    (二)资金拨付申请
    凡承担“双百市场工程”建设改造项目申请资金拨付,应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1、符合确定的项目建设标准及验收规范(即《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6]511号)。
    2、在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竣工,并经省经贸委、财政厅联合验收合格的建设或改造项目。
    3、属于贴息支持的新建、改造项目贷款,经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批准同意,承办单位与上述机构已签订贷款合同,并落实贷款的。
承办单位申请资金拨付应提交如下材料:
    1、省经贸委、财政厅认可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2、资金拨付申请表并附具体项目清单;
    3、贷款项目需提供承办单位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实际付息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直补项目需提供承办单位项目实际投资的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其他相关材料。
    (三)资金拨付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向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提出验收和资金拨付申请。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预验收,并出具预验收意见后向省经贸委、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
    2、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设区市提出的验收申请和承办单位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到项目承办单位实地开展项目验收。对验收通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到承办单位。
    3、各设区市应于2008年1月10日前完成全部实施项目的预验收工作。省级验收工作在1月31日前完成。
  4、承办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设区市要对项目执行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做好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双百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对建设或改造项目进行验收,确保验收合格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对企业报送的项目申请和资金拨付申请等有关材料要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各地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理,并全额收回资金。
 
 
    省经贸委联系人:杨向实、黄史凯
    联系电话:0591—87816917、87833794
    传真:0591—87801017
 
    附件:1.2007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申请项目书 (略)
         2.2007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申请项目书 (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00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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