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经济局),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我委曾于2007年7月18日以闽经贸机电〔2007〕475号文通知要求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须在2007年9月1日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因我省多数民爆销售企业进行的重组整合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我省经济建设对民爆物品需求的正常供应,经研究,决定企业领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时间延期至2007年10月15日。自2007年10月16日起,各民爆物品销售企业凭福建省经贸委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及年检,我委原来核发的《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审验登记表》届时失效。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