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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开发区出台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十六条措施

日期:2020-03-06  来源:泉州经开区    点击:
      区直各部门、单位,区内各金融机构,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上、市上决策部署,帮助全区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平稳运行,根据福建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九条措施》(泉政〔2020〕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财政奖补力度   
      ● 1、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 2019 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支持企业对职工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给予企业每人 800—1000 元的培训补贴。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局、人事劳动局、科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   
       ● 2、实施税收增量奖励。对制造业、贸易型企业2—6月单月上缴税收对区级财政贡献增量达到2万元以上的,按增量的80%予以奖励。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责任单位:财政局)   
       ● 3、支持企业增产增效。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按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限额5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经济发展局)   
       二、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 4、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的用房,给予减免3个月租金。对于租用其他经营性的用房,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财政局、国资委、开发公司、创业服务中心、招商服务中心)   
       ● 5、减免困难企业税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可据实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受疫情影响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税务局)   
       ● 6、强化税收便利化服务。对于生产和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暂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辅导落实好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税收负担。加速增值税留抵退税审批,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退税审批流程。(责任单位:税务局)   
       ● 7、参展风险补偿。对已签订参展合同并已缴纳展位费用的企业、因疫情无法参展(因主办方原因取消的不列入),按照参展企业实际支付的展位费用给予50%的财政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限额5万元。(责任单位:科技经济发展局)   
       ● 8、优化政务服务。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群众可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泉州市经开区分厅、闽政通APP、区行政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24小时自助服务区政务一体机等方式在线办理相关事项,申请材料、审核结果邮政快递公司均可免费上门服务,全程不见面服务。(责任单位: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三、加大金融帮扶力度   
       ● 9、降低企业信贷成本。银行业机构要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 10%以上,至 2020 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至少降低 0.5 个百分点。积极落实上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责任单位:金防办、区内各金融机构)   
       ● 10、增加企业信贷投放。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 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水平,5 家大型国有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 20%。(责任单位:金防办、区内各金融机构)   
       ● 11、稳定企业贷款。各银行业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应给予企业一定还款宽限期,做好展期、续贷。灵活高效运用应急周转资金,取消企业需提前一个月申报的前置要求,对申报材料完整的企业,2个工作日内给予研究批准。(责任单位:科技经济发展局、金防办、区内各金融机构)   
        四、加大防控物资保障   
       ● 12、防疫设备补助。经认定属于研发生产防疫物资生产设备的区内企业,给予防疫物资生产设备销售额5%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限额50万元。经认定属于防疫类、消毒类及相关配套物资生产企业的,实施技改项目的,区别形成新产能的不同时间,给予不同标准的设备购置费用补助,其中,在 2 月 15 日前形成产能的,按设备购置金额(不含税,下同)的40%给予补助;在 2 月 29 日前形成产能的,按设备购置金额的 30%给予补助;在 3 月 15 日前形成产能的,按设备购置金额的20%给予补助。上述单家企业累计补助限额 100 万元。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获得泉州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按30%给予配套,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 13、洁净车间补助。在 3 月 15日 前,企业新建或改造完成 10 万级及以上洁净车间,经区认定为自用或租用给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并形成产能的,区别形成产能的不同时间,给予不同标准的建设费用补助。其中,在 2 月 15 日前形成产能的,按洁净车间建设费用的30%给予补助;在 2 月 29 日前形成产能的,按洁净车间建设费用的20%给予补助;在 3 月 15 日前形成产能的,按洁净车间建设费用的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累计补助限额 100 万元。(责任单位:科技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 14、新增产能补助。经开发区认定属于防疫类、消毒类物资生产企业,给予防疫类、消毒类物资生产销售额5‰的补助,最高补助限额100万元。给予区内配套企业加工费的1%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限额5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经济发展局)   
        五、加大企业用工服务   
       ● 15、允许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用人单位可延期 3 个月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业务;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缴费,税务部门不予加收滞纳金。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待遇发放。(责任单位: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   
       ● 16、企业招工补贴。扶持招工宣传,对企业通过移动12580短信平台发送企业招工(招聘)广告,给予60%的短信费用补贴,单家补贴不超过1万元;企业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播放企业招工(招聘)广告,给予50%的广告费补贴,单家企业不超过2万元。对我区有设立“伯乐奖”(即老员工带新员工入职的介绍补贴)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且介绍入职的新员工(不得区内其他企业员工流动的),按老员工带的新员工数2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单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人事劳动局)   
        本通知中加大防控物资保障部分所涉及的条款适用于全区注册经营企业,其它条款适用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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