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收藏本站 | 繁体网站   
点击搜索
 
日期 时间

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明确加工贸易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

日期:2007-09-11  来源: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作者:cfmif  点击: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9月5日发布第71号公告,规定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 
  
  此前于2007年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本次发布第7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台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缴纳保证金具体操作办法仍按
《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中国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实转”联系配合办法实施细则》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国内行业动态

国际行业动态

省内行业动态

台湾行业动态

版权所有: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 Copyright©2001-2019 Email:FMLGJ@163.com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路建荣公寓A2座1-201  邮编:350001 传真:(86)591-87552772
电话:(86)591-87606537 87539698   闽ICP备12014152号   管理登录   
Processed in 73896.187 s, 1 queries, Powered by iwms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