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省局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含电子版);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5、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
以上材料需一式四份,申请时需携带原件以备核对。
二、办理
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局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办理备案。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