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关要求,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8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等六部门共同出台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日前,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7〕39号),对《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以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进行了修订,增列了国内处于起步期或成长期的部分技术装备,删减了目前国内产业发展较好、上下游配套较齐全的部分技术装备,对符合目录要求、确有必要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予以免税。
近日,我委印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闽经信函投资〔2018〕35号),组织企业于1月底前提交优惠政策申请文件材料,引导企业生产符合导向的重大技术装备。